日期:2008-7-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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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国体)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在建国前夕举行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正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度。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98年3月至2003年,至今已举行了四次会议,每年一次。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彻底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才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逐步走上发展轨道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都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
  第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这些大政方针一经决定,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执行。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等,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一经施行,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选举权。包括选举国家元首、政府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并有权罢免或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监督权。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须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监督。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等重大事项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些权力,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中所处的最高权力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超越它或与它平行。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和颁布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人事的任免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力,也表明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国家机构中所处的首要地位。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
  ——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意愿,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委托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是选举还是通过决议、决定,都须经法律认可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撤销其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五、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均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并有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事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有两种关系,即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法律监督关系表现在: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产生、任期、职权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守和执行。二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工作指导关系表现在:一是根据《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遇到对所要执行的法律的理解有歧义,以致影响到正在进行的工作,可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请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给予明确的指示,供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执行。三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工作,研究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决定,指导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从选举制度上可看到,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党派、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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