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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西安人大


(2023年9月26日雁塔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合力推进法治雁塔建设。  

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雁塔实际,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检察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雁塔实践。

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要求,规范检察建议制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切实增强监督公信力。

四、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五、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六、区人民检察院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区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等方式,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八、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监委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九、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十、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予接收的,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区委、区人大,通报区政府、区纪委监委。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一、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检察建议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营造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区人民检察院“两微一端”等渠道提供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情况。

十二、建立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交由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十三、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检察建议或者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建议的实施,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