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2 > 会刊公报 > 正文

关于《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者:朱健     发布时间:2013-01-06    来源:西安人大

——2012124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贺简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5年发布实施之后,我市燃气行业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燃气供应正常,燃气运行安全,燃气事故明显减少。2011年,我市天然气供气量达到15亿立方米,其中城区年供气量10.7亿立方米,郊区(县)年供气量约为3.4亿立方米CNG汽车用气0.9亿立方米;城区居民用户117万户,郊区(县)居民用户约24万户。目前,我市运行的加气站有74座,日供气量超过90万立方米,保障着全市8000余辆公交、中巴及1万多辆出租车等交通车辆运行;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41家,具有合格供应资质的液化气供应点132个,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约20多万户,日用气量达200余吨。

2008年至今,我市开展了15次大的燃气市场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在去年发生了“11·14”嘉天国际大厦一层樊家腊汁肉夹馍饭馆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了令人痛惜的后果。鉴于目前我市燃气市场较为复杂,牵扯面广,群众需求量大,供应量多,需要多方参与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在这几年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市政府要求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起相应的燃气管理任务,共同推进燃气管理的有序化和法制化。按照政府的要求,城六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这几年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全市燃气行业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中坚力量。20121月,市编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健全燃气监管配合机制的通知》(市编发〔20121号),明确了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乡镇的燃气管理职责及分工,赋予他们管理本辖区燃气工作的权限。职责明确后,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工作开展更为顺畅。但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燃气管理工作仍缺少法律支撑。原因是现行《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职责。为解决这一问题,顺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推动燃气管理科学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非常有必要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在该法规中明确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职责,完善我市燃气管理层级架构,建立燃气管理市、区(县)、街三级层级管理体制,并明晰相关部门的管理权责。

另外,继2005年《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后,2007年《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实施,2012年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这两部法规内容更加完善,规定更加严厉,作为下位法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比之下,出现了诸多与其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也有必要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二、起草《条例》的过程和依据

今年《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被列入市政府、市人大的立法调研计划,市市政公用局在征求相关区政府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经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向市政府上报了条例的修改意见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就该条例修改事项,召集市市政公用局、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邀请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法工委共同对条例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完善,形成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于今年919日召开了有市级各部门、区、县、开发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根据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和征求意见会上的意见,市法制办对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9月底,钱引安副市长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审阅修改。之后,王西京副秘书长连续两次召集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法制办协调解决该草案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市法制办根据钱市长和王秘书长的指示,于9月底10月初又书面征求了八个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各单位对其行使燃气管理权均无反对意见。在反复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该《条例》。

《条例》的修改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燃气行业管理权限的下移。

城六区的燃气行业管理,长期以来主要由市市政公用局集中负责。从2008年以来,燃气管理权限的下放就一直处于探索和试验状态。20121月市政府决定将部分燃气行业管理权限下放区级管理部门行使,明确街道、乡镇职责分工,正式赋予区县和开发区燃气管理权限。城六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分别承担了各自管理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管理效果在逐渐显现,情况良好。从近几年的管理情况看,燃气行业情况复杂,尤其是石油液化气方面乱象丛生,虽然市市政公用局在行业管理方面不断强化监管,努力创新,但还是由于管理人员和力量严重不足(市市政公用局燃热处和所属燃气监管中心合起来专门从事燃气管理的人员只有8人),导致管理的精细程度无法提高,违法行为和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可喜的是,城六区政府建设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到燃气管理工作中后,管理力量明显加强,管理的广度、深度都得到了提高,燃气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因此,顺应燃气管理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法规中明确区县政府建设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燃气管理职责,成为依法行政的当务之举。由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许可权被授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此次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我市燃气工作管理实际,《条例》在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许可权的同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二)关于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此次修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管理实际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征得燃气管理部门同意,需核准的项目在取得规划初审意见、国土预审意见、环保批复意见后,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需备案的项目按照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在燃气管理事务中的职责。

此次修改,针对燃气供应使用中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对居民报告的燃气隐患不报告、不处理的情况,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加强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巡查报告。”其目的在于加强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安全隐患的社会监管力度,切实防止和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关于法律责任。

此次修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种类,提高了处罚标准。

以上说明及《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