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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者:李磊     发布时间:2010-12-17    来源:西安人大

20107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7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19911219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1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9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11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45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48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68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11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410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11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9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11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四、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48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12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9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11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