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1991年12月19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二、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6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四、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