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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6号和第1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李磊     发布时间:2010-08-25    来源:西安人大

 

——20091230日在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杜锁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将赵乃森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市人大制定《西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6号议案)和庞新城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议案”(第11号议案)交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大会闭会后,财经委员会对此非常重视,组织人员对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并于2009124日召开第17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第6号议案的审议情况

财经委员会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带头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有利于培植和壮大财源,增加就业机会,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近年来,我市在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企业的经营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企分开、企业减负、打假、反倾销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和集中,尤其是社会有关方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主要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权力缺乏制约,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行为;司法机关不够公正,导致有的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市场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盛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受到侵害;某些社会团体、媒体甚至个人的不当行为,如违规拉赞助、不实报道等,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已制定和实施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市,企业发展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行政机关服务企业的意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观念日渐增强,企业联合组织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制定《西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赵乃森等代表向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第6号议案,客观的反映了我市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方面的问题,是一份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切关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好议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制定《西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列入我市2010年立法调研计划,由市政府提出立法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6号议案不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二、关于第11号议案的审议情况

财经委员会认为,《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消费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不断加强,全社会维权氛围逐渐形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消费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条例》都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过小,很多消费热点没有涉及,消费者维权无法可依,或者维权成本过高,影响消费者维权积极性等问题。因此,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庞新城等代表提出的第11号议案,指出《条例》未明确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维权的问题,体现了代表对人民利益的密切关注,是一份好的议案。但鉴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已将修改《消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且目前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为了使《条例》和上位法实行对接,不发生大的冲突,财经委员会建议暂不修改《条例》,待《消法》修改完善后,再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进行修订,第11号议案不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