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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年4月14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8年3月11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来,减少了多部门行政处罚权交叉引起的诸多弊端,克服了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的现象;推动了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改变了以突击整治为主的执法模式,城管执法走上了经常化、规范化轨道。特别是新的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后,以文明执法为生命线,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问题得到遏制,使城市的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内许多城市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现象”。但是,要加快这项改革,全面提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没有法定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尚不到位,城管执法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委员们认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为了使行政处罚权的配置更趋科学合理,彻底改变过去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状况。但是,这项改革涉及多部门的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对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条例规范的内容与可操作性
 
制订《条例》要解决的不仅仅是职权法定的问题,更应解决好行政处罚权如何依法行使的问题。因此,《条例》应充实有关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的内容,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七条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委员们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建议本条第一到第八项的规定应表述清楚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西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另外,城管执法部门目前行使的并不限于第七条规定的八项处罚权,市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五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应包括进去。
 
 
三、关于行政强制
 
 
委员们认为,行政强制是综合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实施相对集中处罚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当更加规范和严谨。《条例(草案)》关于本章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难以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本章条款的规定,应对需要处罚的条件、进行处罚的依据、实施处罚的程序、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等内容,都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执法监督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执法监督一章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没有把我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吸收到条例中来。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以及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约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建议在本章中增加责任追究、公开监督、程序透明等相关规定,以切实起到接受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协调机制
 
 
委员们认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各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特别是一些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还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提供资料等,保证及时、准确地实施处罚。《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虽然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城管执法协调机制以及协调机制的形式,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作配合中各自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建议本章增加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复议、执法监督、责任承担及行政诉讼等相关程序的规定。第四章中的听证程序也应移至本章。
 
另外,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条例规范的问题,建议删除。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个别文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经审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建议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