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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西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建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做以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97年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工作,经过长达5年的试点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在全国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到:“要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经验,继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为了落实国务院[2002]17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05年9月成立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几年来,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容貌得到了有效改善。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出现了执法主体职责界定不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衔接协调未完全到位,城市管理出现空档,法律保障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能,同时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依据
 
 
 
为了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认真在总结了近两年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草案》。
 
 
 
《草案》的起草还借鉴了珠海、厦门、深圳、青岛、广州等外地的成功做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
 
 
 
为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关于管理职责
 
 
 
按照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草案》第七条对城市执法部门的管理职权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解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滞后的问题,《草案》第九条还规定了:“因地方行法规、政府规章不能适应城市管理需要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立法程序申请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三)关于行政强制
 
 
 
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手段不足,致使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执行难以实现,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因此,《草案》规定了对涉嫌违法的工具或物品,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暂扣等强制措施。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