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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人民
 
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草案)〉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年4月14日)
 
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于2008年3月6日交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在事先派员参与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11日召开第8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在我市推广散装水泥,有利于实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筑质量,是我市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市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对我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地方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西安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已基本成熟,委员们原则同意这个《草案》。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草案》第八条从区域范围和建设规模两个方面规定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委员们认为规定得不够具体,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一)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辖区内新建区域的建设工程;(三)市辖县县城及其小城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四)其他区域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并相应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们认为,《草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具有可罚可不罚和罚款额度可大可小的随意性,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改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要明确规定与违法情节相当的罚款额度。
 
 
 
三、关于执法主体。《草案》第二十一条执法主体不明确。鉴于《草案》第十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对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沙浆进行管理,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沙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当事人的听证权利。《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为使语句更加通顺,委员们建议将该条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改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关于本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原政府规章的效力。为避免本法规生效后原政府规章效力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在第二十八条后增加“《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的内容。
 
 
 
经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将《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