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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第13号、第25号、第50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李磊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西安人大

 

——20071225在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英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庞新城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中水利用的决议”的议案(第1号)、许群力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通过市人大决定来规范和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议案(第13号)、何军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城中村改造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5号)、闵和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秦岭北麓西安段生态环境条例》”的议案(第50号)交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会后,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提议案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对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于20071217召开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1号议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认为,庞新城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中水利用的决议”的议案十分重要。西安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积极推进中水回收利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城市供水方面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的同时,安排实施了城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完成了西安市污水处理厂6万立方米/日、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5万立方米/日、市第三污水处理厂5万立方米/日的中水回用工程。中水生产能力达到16万立方米/日。现已建成中水管网总长18公里,其中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供水区中水管网13公里、市污水处理厂供水区中水管网2公里、市第三污水处理厂供水区中水管网3公里。中水利用近年有了较快发展,利用范围由单纯的工业循环冷却逐步向园林绿化、市政杂用、冲洗厕所和洗车等行业扩展,但用户的需求能力与中水供水能力有较大差距。目前有16万吨/日的生产能力,市场仅有1万吨/日的实际需求。主要是由于管网建设滞后,生产资金短缺,人们对利用中水的认识不够普及和中水利用政策支持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中水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中水利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特别是需要通过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因此,建议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对中水回收利用的原则、推广使用范围、行政监管部门、生产使用安全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同时制定比较完善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供水管理程序。根据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待条件成熟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严格依法规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使用安全,使我市中水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将中水利用立法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第1号议案不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

二、关于第13号、第25号议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认为,许群力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通过市人大决定来规范和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议案”,何军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制定管理条例的议案”,反映了人大代表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关心和依法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紧迫要求。2002年以来,我市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经历了起步和探索阶段。期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和积极努力,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和系统科学的规划等原因,城中村改造工作还不够规范,城中村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破坏了城市建设管理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2007年以来,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成立了正局级建制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从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上为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了保障。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创新改造模式,加大执法力度,市政府于20079月出台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办法》对城中村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对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避免和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将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另外,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视察,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再考虑是否作出有关决议。鉴于此,第13号、第25号议案不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

三、关于第50号议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认为,闵和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秦岭北麓西安段生态环境条例》的议案”非常重要。2007年围绕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委员会先后多次召开环保、林业、农业、水务、矿产、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深入蓝田、长安、户县和周至等沿山区县进行专题调研,就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体制建设、规划制定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区县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研讨会,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我市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0831施行,该《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体制建设、保护范围、规划制定、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及处罚办法等问题规定的较为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了贯彻这部《条例》,市政府决定制定有关贯彻《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