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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5-24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先行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05年12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委员们认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社会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近年来,市政府对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2000年8月颁布的《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对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推进依法制档,保障和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档案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以及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档案形式,使档案管理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缺。通过地方立法,对管理办法业已成熟的部分给予肯定,对不适应的部分予以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法规适用范围规定:“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过于笼统,表述不清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鉴于我市是省会城市,驻市的中央、省级机关单位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仅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合适。建议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条例(草案)》为了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重复,没有规定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内容上显得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虽然对档案机构及其职责都有规定,但结合我市实际,除应当有共同的机构和职责外,还应当有不同于省级的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议对我市档案机构及其职责认真研究,共性的职责可适当保留下来,同时要归纳出不同于省级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关于对档案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条例(草案)》对档案从业人员的资格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档案管理专业性强,对从业人员应有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的内容。
四、关于本《条例(草案)》与《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衔接问题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这些规定涉及城建档案的管理,建议除以上规定外,另外增加“城建档案应按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接收”。
五、关于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
《条例(草案)》对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具体,可操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予以明确。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消防报警系统及联网的”与其他几项行为不能归为一类,建议另增加一条。
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不再列举。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市档案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较强,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