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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3-31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代表建议交办及办理概况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对我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351件(包括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105件),建议数量比第三次人代会增加了60%。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代表建议交办会,除1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外,其余350件分别交由64个单位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办327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10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承办8件(其中第68号建议由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与市市政委分别办理,该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各统计1次);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6件。截止目前,这350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答复率为100%。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有343件,满意率为98%;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有7件,不满意率为2%。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后,代表对我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8件,建议数量比第三次人代会闭会后增加了50%。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这些代表建议分别交由26个单位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办33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12件;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3件。截止目前,已办结32件,代表均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其他16件代表建议正在办理之中。

市“一府两院”及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承办单位的领导将办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做到办理责任、人员、时间“三落实”,提高了办理工作效率。二是突出重点,提高办理实效。市公安局、市建委等承办单位抓住代表建议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调研,采用集中办理等多种方式,促进了代表建议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三是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代表满意。大多数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同代表见面沟通,市建委、市公安局、曲江新区管委会等承办单位还主动把代表请进单位,面对面的与代表座谈,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受到代表的肯定和好评,提高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部门办理的有8件。其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承办5件,办公厅承办1件,市人大财经委承办1件,城建环资委承办1件。在办理过程中,通过两次秘书长办公会集中交办和督促办理,保证了这8件代表建议按期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满意率为100%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承办的5件:1、对袁清泉代表提出的关于“以多个市人大代表名义向全市市民发出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爱护公用、公益设施的《倡议书》”的建议(第101号),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交警支队、市政委等11个单位,就袁清泉代表起草的倡议书进行座谈,对倡议书内容进行了四次充实和完善,并在全市纪念代表法颁布12周年座谈会上,请袁清泉代表宣读了倡议书,在《西安日报》专版上作了全文刊登。此项代表建议的办理,受到有关领导、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2、对苏兆强代表提出的“关于改进年终评议政府各部门工作方式的建议”(第259号),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积极与负责开展市级机关窗口单位评议的市委机关工委进行联系和协商。市委机关工委经过广泛认真的调查研究,根据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评议工作的特点,已经对评议办法和评议程序做了较大修改并付诸实行。3、对苏兆强代表提出的 “关于提高人大代表视察质量、强调视察效果”的建议(第271号),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在今后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探索和实践代表在视察时填写代表意见书的做法,待条件成熟时,写入有关制度或法规之中;二是通过修订和实施《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保证代表在视察的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落实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上;三是进一步克服形式主义,探索按行业划分代表组进行视察等形式,进一步推进代表随时随地就近持证视察,保证代表提出更多有针对性、可行性强的议案和建议,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4、对王允杰代表提出的“关于西安市厅局级一把手一年一度民主评议的建议”(第174号),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已经开展了干部述职评议工作,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这项工作日趋规范。目前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工作,还需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探讨和完善。5、对王建国代表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区人大较多地组织代表参加各种视察、参观、研讨、集会的建议”(第170号),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在已经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的基础上,通过举办政情通报会、情况通报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拓宽代表知政渠道,邀请更多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立法、人事任免方面更多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多安排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政府部门工作,促进各代表小组经常开展活动,并积极探索新的代表活动形式,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承办的1件:对苏兆强代表提出的“关于人代会主席团应该注意自身形象、以身作则的建议”(第41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了研究,并提请主任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草拟了人代会主席团成员注意事项,拟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宣读代表的建议,并向主席团成员印发注意事项。

(三)由市人大财经委承办的1件:对赵亚利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清付民工工资及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的法规”的建议(第347号),市人大财经委先后到市法制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对清付民工工资已作出明确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6月出台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因此,西安市可暂不进行“清付民工工资及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待条件成熟和需要时,再作研究。

(四)由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承办的1件(与市市政委分别办理):对苏兆强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西安市天然气公司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第68号),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有关代表对市天然气工程建设和供气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对代表建议督促办理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和督办机关,始终坚持把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了一系列督办措施:一是将市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目录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承办单位,以便对照监督;二是全面了解代表对建议办理的反馈意见,加强督办催办;三是组织代表就建议中的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检查;四是在8月份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通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五是主任会议研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会后,向有关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限期一个月内重新办结;六是召开市人大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办理人员座谈会,沟通情况,加强协调,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七是通过修订《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通过以上工作,代表对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满意率从8月份的93.3%提高到目前的98%;不满意率从6.7%下降到2%。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代表不满意的有7件,其中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有5件,即:黄小华代表提出的关于“恢复西安于佑任故居”的建议(第133号);吕勤计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野生动物园大门前道路建设征地价格的建议”(第138号);赵乃森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将国有商业经营用房一次性注入企业的政策”的建议(第153号);刘康茂代表提出的“解决西沣公路收费不合理问题的建议”(第181号);马小鹏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临潼城市市容队伍装备投资的建议”(第59号)。由市法院承办的有2件,即:马武洪代表提出的“要求市中院依法执行已拍卖房产切实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建议”(第18号);郭俊杰代表提出的“关于再次请求市中级法院维护下岗职工连庆长的合法权益”的建议(第215号)。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个别承办单位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在思想上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定权利,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表现出不积极、不耐心、不虚心的情绪,有的甚至当面批评指责代表;二是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就事论事、避实就虚,只做表面文章,不做落实工作,使一些应该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三是有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在办理代表建议时,片面追求或要求代表填写表示满意或者比较满意的意见,不愿解决实际问题或解决问题不彻底;四是个别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不遵守办理过程中与代表见面沟通的规定,有的不能及时与代表联系沟通,有的连建议办理结果答复函也没有按时送达代表,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承办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

五、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依法办理代表建议的政治责任感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重要形式。办理代表建议是我市各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代表提出建议和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坚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市的具体行动。因此,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办理好代表建议就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意识。在具体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努力做到“四个转变”,即:要从被动办理转变为主动办理;要把办理工作从当作一般工作转变为依法办事的重点工作;要从一般就事论事的解释说明转变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要从重视寄发书面答复函转变为重视主动走访代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仅要端正态度,更要摆正主仆位置,把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坚持以民为本、亲民爱民,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的具体行动,求真务实,抓出成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为切实办理好代表建议,我市“一府两院”及各承办单位都应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落实办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办理责任,落实办理时限。对办理工作的进度,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检查掌握;对重要的代表建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办理,并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办理结果答复函件,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亲自把关审查,杜绝表面文章和文来文去。对代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问题的症结,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代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代表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和解释;对受客观条件制约,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答复代表,作出客观的说明和解释;对已答复代表并做出承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并在解决之后告知代表。两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请交办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协调,杜绝敷衍了事和推诿扯皮。

(三)要进一步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沟通,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要加强同代表进行见面沟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必须以对代表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诚心诚意地主动上门,加强同代表的见面联系沟通,虚心听取代表和领衔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在办理和答复代表时:一要与代表及时沟通,以便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促进问题的解决;二要在力求解决问题的前提下,保证按期办结率和提高代表满意率;三要将办理结果,包括实际办理过程和所解决的问题以及准备解决的办法,实事求是地答复代表。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答复函要分别寄送全体联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办理完毕,并向代表当面递交重新办理答复函。在本年度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在下一年度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四)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工作的力度,促进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督办工作方法,通过走访代表,听取承办单位汇报,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跟踪督办,向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通报办理情况等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列入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报告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搞好代表建议的交办和督办工作,加强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新交办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承办单位尽最大努力促进问题的解决。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和代表满意、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要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采取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办法,强化监督手段。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以及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