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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3-31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决定》,于2004826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929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