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