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