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