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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西安人大

——201622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乔高社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125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1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我市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2015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进行了限定,在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的《立法法》,总结我市立法实践,规范立法工作,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法治西安建设。修订条例以新的《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兄弟城市修订条例的有益经验。

三、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条例的修订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之后,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在西安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初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20151223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的实际,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根据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1.在立法权限范围方面。新《立法法》对原来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做了修改,统一规定为设区市的立法权,并且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事项范围。修订草案根据上述规定对原条例第四条立法权限进行了修改。

2.在立法程序方面。新《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参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程序、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问题的调研论证程序,以及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程序等都参照立法法作了修改。增加了出台前评估、重要法规条款单独表决,以及同类事项合并表决等内容。

3.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制定方面。根据新《立法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主导作用方面,增加了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程序和督促落实等内容,并增加了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等内容,使规定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省、市委加强人大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拓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等方面增加了相应规定。

1.加强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前参与法规案起草工作的规定,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等规定。

2.修改和增加了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了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和程序,提高了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操作性。

3.拓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程度。修订草案增加了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案,委托第三方评估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等内容的规定。

(三)在总结近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修改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对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审查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查和调研的规定。

2.修改和增加了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的规定。增加了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法规的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法规执行情况的内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等内容。

此外,还对有关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做了修改,修订草案共计九章六十三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