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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西安人大

各位代表:

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代表提出的第123号议案分别交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教科文卫委、财经委审议,城建环资委、教科文卫委、财经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分别对议案审议完毕。

201512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教科文卫委、财经委关于这三个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印发全体代表。

 

附件:1.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

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

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西安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

席团交付审议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16130

附件1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十五届

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张树元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号议案)交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审议。会后,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议案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了委员会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委员会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治理工作,并针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办法、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查处扬尘污染行为,扬尘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我市城镇化的推进,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严重,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我市在扬尘污染治理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监管体制、管理责任、防治措施、日常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委员会认为,张树元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议案”非常重要,通过立法理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范扬尘污染预防治理、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有关标准措施、提高扬尘污染治理水平显得十分必要。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列入我市2015年立法计划,在制定《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委员会邀请张树元等代表参与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听取张树元等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了张树元等代表所提议案中有关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的内容,张树元等代表对《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示满意。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5101日起施行。

因此,委员会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

 

 

 

 

 

附件2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西安市十五届

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傅爱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号)交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会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我市终身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议案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121日召开了委员会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委员会认为,终身教育理念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后,逐步受到国家重视并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发展终身教育,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建设学习型城市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努力创建学习型城市,并批准建立“西安社区大学”,为发展终身教育创造了条件,终身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傅爱华等11名代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西安终身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建议将终身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以规范和推动,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西安终身教育发展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也是加快我市终身教育法治化进程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

委员会认为,通过立法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已在社会各界达成广泛共识,国内部分省市已经进行了先行先试。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终身教育立法在立法概念界定、立法重点选择和立法对象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加之各地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和立法内容也不尽相同,立法的预期效果并不太理想。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我市终身教育立法工作还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一、关于终身教育的概念界定。终身教育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概念定位的准确性原则。自1965年国际成人教育促进会议上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后,其概念一直颇具争议。近年来,国际社会组织机构与学者一致认为终身教育应当包括公民权利、资源整合、创建学习型社会基础三个基本要素。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制定终身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部分省市虽已立法,但其概念并不统一。已立法的福建、上海、宁波等地将终身教育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据反映,这种概念界定造成了理解认识上的模糊不清,同时窄化了终身教育本有的丰富内涵。当前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对终身教育的概念不能作出一个边界相对清晰的界定,必然给其立法工作造成了首要障碍。

二、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基础。目前终身教育在国内还处于宏观认识阶段,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性法规的实践基础参差不齐,全社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从立法先行省市的立法效果看,尽管终身教育立法为规范本地区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普遍存在法规总体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结构相对松散,层次不够严密分明等问题和不足。这种现状对我市开展终身教育立法构成了一定挑战。从我市终身教育的发展情况看,教育活动仅限于个别区域和一定范围,市民对终身教育的认知度不高,自主意识还不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进展缓慢,发展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开展终身教育立法的基础相对还比较薄弱。

三、关于终身教育的立法权限。2015315日新修订的《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立法权限规定为“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作为设区市,在现行立法体制下,不具备在终身教育方面的立法权限,立法工作受到限制。

委员会已将终身教育的调研情况和对该议案的审议意见向傅爱华等代表作了反馈,代表均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因此,委员会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

 

 

 

 

附件3

 

西安市人大财经委关于西安市十五届

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雁塔区代表团桂超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议案)”交付市人大财经委审议。大会闭会后,财经委对我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议案中涉及的内容同省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工信委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听取意见,并在办理议案过程中和召开财经委会议前后,多次与桂超代表就议案内容进行沟通。20151117日财经委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委员会认为,目前,通信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国家对通信设施建设及安全一直都很重视,不断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了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电信法及相关法律,陕西省也没有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委员会认为,雁塔区代表团桂超等15名代表向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第3号议案十分中肯,客观地反映了我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份促进通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好议案。但是,我市目前还不具备制定该条例的条件。一是20153月新修正实施的《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立法范围作了限制,包括西安在内的较大市的立法权仅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关于通讯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是否属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立法范围,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因此,我市暂时无法对代表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地方立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我省通信监管部门为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部门,负责陕西省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和统筹规划,监督陕西省通信建设市场。我市未设置通信监管部门。因此,制定市级通信管理法规缺乏相应的组织实施主体。三是从全国地方人大立法情况来看,近几年,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尚没有市级人大常委会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进行地方立法。据了解,我省正在由省委网信办牵头制定《陕西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能任务。因此,委员会建议不将《西安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条例》列为我市2016年立法计划,该议案也不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同时建议由省人大通过立法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