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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03-25    来源:西安人大

2015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次会议的选举。

四、本次会议补选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委员6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3人。

五、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七、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按应选名额提出,实行等额选举。

八、本次会议选举共三种选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三项选举一次进行。

正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

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一律加盖大会秘书处印章,未盖印章的选票无效。

九、本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赞成符号栏“○”内涂黑“●”;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反对符号栏“○”内涂黑“●”;投弃权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符号栏内不画任何符号。投弃权票的不得另选他人,投反对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要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对应的赞成符号栏“○”内涂黑“●”,只写另选人姓名、不涂黑“●”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赞成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填写选票须使用大会统一发放的专用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

选票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全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

十、本次会议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4名,总计票人1名、副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分别在本团代表中推选1人,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向大会宣布。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负责清点人数、发票、收票和计票工作。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设7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不搞委托投票。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加封。

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然后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由计票人清点票数,认真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十三、本次会议选举采用计算机机读方式计票。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五、本选举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