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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西安人大

 

 

201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坚持立法面向人民群众,坚持不断更新立法观念,坚持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坚持科学的立法论证机制,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制定立法计划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科学谋划2014年立法工作,推进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法制委员会从8月初就启动了2014年立法计划征集工作。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所属部门、社会团体发出了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函,书面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同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集2014年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经过整理、汇总,共征集到立法项目建议27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论证会,对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项目建议人、有关部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共识,提出了2014年立法计划草案,确定了制定(修改、修订)立法项目5件、立法调研项目11件,报主任会议审定。立法计划体现了三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把改善民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作为立法重点;坚持从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轻重缓急,急需先立,进一步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坚持立法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数量服从质量。

二、坚持立法基本原则,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

2013年,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委员会会议6次,审议法规草案6部,对《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进行了备案审查。其中,《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贴民生、重实际、可操作”的基本原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尤其是对法规草案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常慎重,既审查其合法性,也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使法规草案与上位法相符,与我市其他法规和谐统一。在审议《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时,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授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执法权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受地方立法权所限,《条例》对企业赋予执法权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没有对城市供水企业赋予行政执法权,但考虑到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危及供水安全的行为日益频发,有效惩处损害城市供水设施、非法取水和危及供水安全的行为,保障供水安全,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十分必要,因此,在修改时增加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的水政监察工作,及时查处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的行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规定。

二是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秦岭是我国南北自然生态和气候的分界线,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南北文化的交融地。《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在强调保护生态资源的同时,更注重体现对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人文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建议在《条例》单设“人文资源保护”章节,设定了关于保护、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规定,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产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应当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的先进理念。

三是注重体现立法前瞻性。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发挥先行探索的创制性功能。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升级、扩大贸易、拉动需求、稳定增长等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西安的内外会展交流活动日益丰富和增多,因此,制定出台一部规范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条例显得尤为必要。在没有专门上位法和外地省市可借鉴法规的背景下,法制委员会多次深入调研,“实地取经”,结合实际,以规范活动和促进发展为立法宗旨,在条例中除了规范会展活动的相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为推动会展业长远发展的规定,如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相关内容,使立法内容紧跟社会发展脚步,更加凸显时代前瞻性,更加充分、及时地适应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富有成效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和主要途径。法制委员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法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众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所有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坚持将法规草案在西安人大网站全文公布的做法,全年共公布7件法规草案。注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反映到立法中来。在《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根据城市公交和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司机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故障的时间由“十个工作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在《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修改过程中,积极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在西安市龙城铭园小区,业主对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再生水源热泵供热高度认可,建议通过立法积极推动社会广泛应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力度,因此,《条例》单设章节对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了规定,同时为推动这项环保惠民事业,还规定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列入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是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法制委员会力求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洞察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立法中出现的矛盾焦点问题。全年共开展立法调研30余次,召开座谈会42个。为进一步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心拟定调研提纲,科学选择调研地点和座谈对象。在对《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时,在蓝田自来水公司召开了部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用水用户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入南郊水厂实地考察,并召开了水务集团和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及企业一线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专门听取了广西、乌鲁木齐、沈阳等地参加国务院供水条例修改稿执笔专家的意见。为解决条例修改过程中出现的分歧问题,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仅有的几天时间里,还专门组成调研组赴太原自来水公司实地调研座谈,大量充分细致的调研使条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得到增强,在审议中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肯定。

四、坚持全面细致的做好立法综合性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的工作要点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的执法检查重点,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联系,使执法检查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部分区县关于《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得到了深入了解。市政府根据检查报告认真整改,形成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从组织协调到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修改、审议,法制委员会始终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了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20071130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如何沟通协调,也未做明确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法》、《监督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对《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全面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好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职责奠定了基础。

三是积极做好国家和省的立法征集意见工作。2013年,法制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陕西省餐饮业反浪费条例(草案)》、《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等10多件法律、法规草案,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组织研究和讨论,向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并按要求及时整理上报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国家、省立法提供参考。

四是创新方法,积极做好法规宣传工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是西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条例》从立项之初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因此,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贯彻《条例》自觉性,市人大常委会改变以往采取新闻发布会公告的模式,组织召开了全市《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公布暨实施动员大会,法制委员会积极配合落实参会人员、会务服务、文件起草等工作。2013年,法制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新法规实施新闻发布会3次,同时,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公布的条例进行深度宣传,通过“人大之声”热线,接受群众关于法规相关内容的咨询,进一步扩大了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有效的促进了法规的贯彻实施。

五、坚持多措并举,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2013年,法制委员会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以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一是以建设学习型组织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水平。二是抓作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各项活动,立足本职,把活动要求同立法业务相结合,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三是抓队伍建设。立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立法工作要求高、责任大、程序严、功底深,因此,法制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立法干部队伍,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