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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06-03    来源:西安人大

20121211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西安市出席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三十八名(其中省委推荐三十五名)。

四、西安市出席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西安市出席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不限于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并如实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凡依法推荐的候选人,除联名推荐者要求撤回或被推荐者拒绝接受外,大会主席团应将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六、本次会议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截止时间按照大会日程安排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推荐登记表在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方为有效。

七、本次会议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按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为一百六十六名。

如果推荐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或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但未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二分之一,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

八、本次会议选举的选票,一律盖大会秘书处印章,未盖印章的选票无效。

九、本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赞成符号栏“○”内涂黑“●”;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反对符号栏“○”内涂黑“●”;投弃权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投弃权票的不得另选他人,投反对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要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对应的赞成符号栏“○”内涂黑“●”,只写另选人姓名、不涂黑“●”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填写选票一律使用大会秘书处发放的专用黑色碳素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涂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票无法辩认的,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4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通过后,向大会宣布。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负责清点人数、发票、收票和计票工作。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

十二、本次会议选举共设五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然后加封。

十三、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各自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四、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由计票人清点票数,认真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将投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十五、本次会议选举采用计算机机读方式计票。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如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实行人工计票。

十六、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决定。另行选举应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经另行选举仍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由省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有未当选的,其名额空缺。

十七、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解释,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