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各位代表: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第13号、第78号议案交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将第41号、第64号、第91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将第103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大会之后,有关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将上述6件议案审议、办理完毕。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附件1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号 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宋纪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充分利用西安市现有的条件,与西北大学合作共建西安市科技馆的议案》(第13号)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会后,委员会高度重视,对该议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按照议案的内容和要求,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议案相关单位联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提出的问题。 附件2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8号 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方必福等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基础建设的议案》(第78号)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会后,委员会高度重视,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及议案涉及单位联系,征求对议案的办理意见,积极协调解决议案涉及的有关问题。 议案提出关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校园面积不足问题。市教育局结合我市教育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报经省教育厅批准首先合并市农业学校等4所中专学校,组建西安市职业技术学院,然后将西安市职业技术学院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合并,形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缓解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校园面积不足的矛盾。 议案提出关于基础建设所需资金问题。由于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基础建设项目年初未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内安排500万元资金确有困难,市财政局同意2005年底解决200万元,其余部分先由市教育局和市广播电视大学筹措,申请列入2006年度市财政预算。 附件3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1号、 第64号、第9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袁瑞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加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力度的议案》(第41号)、刘随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议案》(第64号)、窦永强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有效遏制城中村无序建设的议案》(第91号)合并为一案交由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审议。会后,我们就议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城中村村民代表、开发建设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场查看了部分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在调研基础上,于 委员们认为,城中村改造是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近几年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在这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个别试点村,如西何家村、北沙坡村等,进展比较明显,但总体来看城中村的违法建设有增无减,环境卫生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社会治安也令人堪忧,部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袁瑞生、刘随柱、窦永强等代表提交的议案,客观地反映了我市城中村的现状和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我们已于年初将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根据调研情况向政府提出了五点建议:(1)把城中村改造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切实加强对城中村工作的领导。(2)尽快出台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3)按照构建和谐人居环境的要求,加强对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指导和管理。(4)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城中村村民的合法权益。(5)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孙清云市长就落实建议作了重要批示。2005年上半年,重新调整了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孙清云市长亲自任组长,陈宝根、乔征、杨广信副市长任副组长,在市建委增设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专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调整以来,重新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印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5)92号〕,推进了部分城中村的改造。截止2005年底,已有34个村庄起步改造,完成安置楼工程建设30. 市委十届八次全会通过的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把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列为优化城市布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任务。 鉴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已全面展开,建议此议案不列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附件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3号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黄河等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西安市农民合作社条例的议案》(第103号)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会后,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及时将该议案转交市政府法制局和市农业局(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并就办理该议案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农民合作社(除农村信用合作社外)作为一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于1995年开始在我市进行试点,农业局系统一般称其为专业协会,供销社系统一般称其为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截止2005年底,全市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51个,入社农民6万余户,带动农户45万户,约占全市农户数的4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制定一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对其加以引导规范和支持保护,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虽有宪法依据,但无上位法,立法难度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既不属于社团法人,也与企业法人有很大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形式。确立合作社法人涉及国家基本民事制度,关系到民事主体基本民事权利的行使,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制定该条例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另外,制定该条例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范围界定、设立条件、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登记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吸引外部投资、财税金融支持、法律责任等问题目前都存在较大争议,尚需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 二、全国人大正在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十届全国人大已将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已经启动。2004年,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成立法调研组在全国部分省(市区)开展了调研。2005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受全国人大农委委托,组织起草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试拟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200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农委组织起草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省(市区)人大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目前正在对该法律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已将其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联社分别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这些文件,明确了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在国家法律出台之前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鉴于以上原因,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西安市农民合作社条例》的条件尚不具备,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再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暂不将制定《西安市农民合作社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该议案不列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