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刘静中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备案报告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后,刘静中提出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附件 关于接受刘静中辞去西安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刘静中的辞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静中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