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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7-18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安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各位代表: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第1号议案交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第81号、第115号、第91号议案交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第27号、第114号议案交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将第1号、第39号、第98号、第113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将第100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理。大会之后,有关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将上述11个议案审议、办理完毕。2005127,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议结果或办理结果的报告。现将关于上述11个议案的审议结果或办理结果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522

 

附件1:

 

西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经委办理的议案共有3件,即由翟卫国代表领衔提出的《建议关于颁布〈西安市食品加工、销售准入法〉的地方法规》的议案(81号议案)、由叶莽代表领衔提出的《对制造有毒有害、伪劣变质食品者应从重严惩》议案(115号议案),以及由郑培蓉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的议案》(91号议案)。财经委对这些议案非常重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1号、115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人代会后,财经委对这两个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先后三次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有关几个问题的基本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67,我们又邀请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和市法制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及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室、办公厅的主管领导同志,对议案和制定条例的基本意见及工作方案再次进行了专门研究,两位领衔提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各与会单位领导都一致表示市人大代表提的议案十分重要,市人大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一定全力配合作好这项工作,尽早立法。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要求此条例由市政府先组织起草,然后作为市政府正式立法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2004611,财经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两个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两个议案所提出的问题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十分必要。会议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有关几个问题的基本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张凡副主任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先由市政府起动立法程序,工作起来更为方便和主动。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由于该条例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情况也较为复杂,为了便于工作,同意张凡副主任的意见,先由市政府起草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委员会会议后,市法制局于727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建议的请示》,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就此做出批示,同意制定条例,要求市法制局抓紧工作,尽快提出条例草案初稿。据了解,市法制局近期已作了一些初步工作,鉴于此项法规牵涉的部门较多,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比较多,实际中的矛盾和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因之,决定列入市政府2005年的立法调研计划,以期把立法的准备工作作的更充分一些。

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建议两个议案不再列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由财经委负责督促市政府法制局抓紧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1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是19974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25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一部法规,该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按照条例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但在办理和审理刑事案件时,由于司法部门经费紧张,往往让当事人承担鉴证费用,造成了不良影响。91号议案反映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刑事案件鉴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委员会认为,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对客观公正性有更高的要求,其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也可促进廉政建设,全国同类城市基本上都实现了财政负担这项费用。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于20001013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转发了该通知(市价办发〔2001141)。目前造成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用不落实的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没有衔接落实到位。据此,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应切实按照国清〔20003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好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用,对《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暂不进行修改。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在会议上明确表态,同意财经委的意见,对这项工作认真给予落实。财经委员会会议之后,财经委又两次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进行具体的协调沟通,现市财政局已决定将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用正式列入2005年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鉴于议案所提核心问题已经落实,委员会建议第91号议案不再列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附件:

1、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有关几个问题的基本意见

2、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的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

有关几个问题的基本意见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针对当前市场混乱、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十分猖獗的情况,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放心的生活环境。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在不违背大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把国家有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协调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根据权责统一、利责统一的精神,各部门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有关人员和组织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也要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此类大事,鼓励奖励举报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条例》拟突出立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关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定义及《条例》的适用范围。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总的是指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供人们食用的商品,包括米、面、油、肉类、蔬菜等,特别要重点突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包括直接涉及商品质量标准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运输储存工具等,比如纯净水的水桶等。烟酒、药品等按国家的专门法规办理。

()关于执法主体问题。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部门比较多,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对工商、质监、卫生、食品和药品、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中的职权范围和分工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并追查货物的销售去向,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并且要查明货物的来源,卫生、食品和药品、房屋管理等部门都应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公安部门应对查处此类食品的执法活动给予具体的支持。各部门都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主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查处与首接责任相结合。

()关于资质审查问题。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要突出对食品生产、销售主体资格的审查,建立有关企业的经营档案,强化日常监督。

()关于社会监督问题。第一要发动、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物品的数量给予现金奖励,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要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其无处藏身,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予以保证;第二鼓励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搞好查处宣传的同时,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舆论压力,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爆光和揭露,并可连续报道,直到查处结果,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和支持;第三要加大场地出租者和有关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团体单位的责任,场地出租者有责任了解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有关证件,发现承租者利用场地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应予以劝阻并进行举报,村、组和社区收取有关管理费用的,也应对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要加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作到行政区段划分明确,责任到位、落实到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互相配合。

()关于法律责任。第一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要予以从重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查处不力,出现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给予处罚,尤其对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止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增加对场地出租者、村组组织和社区相关团体单位的处罚条款,对纵容、包庇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要进行经济处罚,非法出租场地的要加重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2004615

 

 

 

关于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

的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为了使制定《西安市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条例》(暂定名)(以下简称《条例》)工作顺利进行,财经委员会经过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

1、研究制定提纲。615,各有关部门分别收集有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条例》主要立法内容的框架和法律依据。

2、全市征求意见。一是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并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二是通过人大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召开专家、市民、生产经营者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调查研究。针对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提出对策。

4、起草《条例》草案。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起草《条例》,形成草案。

5、听证论证。市人大和市政府共同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草案进行听证。

6、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形成正式草案,正式进入立法和审议程序。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1、《条例》的制定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人大财经委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派人参加组成起草小组,市法制局和财经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条例》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讨论和征求意见工作,由市人大研究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

3、《条例》在市人大和市政府网站上征求意见工作,由两办公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这次对《条例》的修改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件大事,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市法制局要就《条例》的制定工作专门向市政府进行汇报,《条例》修改草案形成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总之,大家一致希望抓紧时间,尽快进入实施工作,具体各阶段时间尚没有确定,待市政府领导同意和市人大主任会议研究后,另作详细的安排。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2004615

附件2: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胜利等13名代表提出《关于给西安市儿童医院扩建项目划拨征用土地的议案》(1号议案),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义祥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西安科技馆”的议案》(27号议案)和屠康学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的议案》(114号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以上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时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议案督办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20041126,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第1号议案、第27号议案、第114号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西安市儿童医院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专业特色的三级甲等医院,在我省乃至周边地区都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医院占地面积小(仅有76),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医疗设备投入不足,导致一些专业学科发展缓慢,技术人才“外流”现象严重,医院的各项事业发展受到限制。市儿童医院的改扩建项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袁纯清、市长孙清云、市委副书记程群力和副市长乔征、张道宏等领导分别对市儿童医院改扩建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1218,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尊贤率领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赴市儿童医院进行专题视察,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议案办理工作力度,积极协调莲湖区及市有关部门尽快完成规划变更、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使市儿童医院扩建项目划拨征用土地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总投资9800万元的住院大楼已完成投资3000万元,预计20065月投入使用,市规划局已就门诊医技综合楼项目征用王家菜园土地,做了测量定点控制,并于20045月给市儿童医院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正在进行拆迁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鉴于市儿童医院改扩建项目划拨征用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因此,建议不将此议案列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二、关于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建设西安科技馆十分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做过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论证,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建设方案。市政府计划、财政、规划及市科协等部门为西安科技馆建设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在选址、设计、资金筹措、经营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关于西安科技馆建设的立项问题,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考虑到我市近期将实施行政中心外迁,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为了体现西安科技馆的整体形象,较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拟在行政中心迁移时一并规划建设西安科技馆。

关于西安科技馆的建设问题,委员们建议市政府要进一步做好项目的论证工作,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依托西安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资源和优势,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减少政府投资压力,要在建设方式、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上有创新意识,可采取集中或分散、分类建馆的方式,体现一馆多能或多馆分设、资源共享的原则,使西安科技馆在建设与管理上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与社会效益。鉴于市政府对建设西安科技馆项目已作初步安排,我市行政中心迁移工作即将实施,因此,建议不将此议案列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三、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4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四年来,围绕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企业产权交易、企业资产置换等业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和中介服务,为西安乃至全国实现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但从整体上看,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平衡,受政策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不规范,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功能配置不完善,业务范围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一年来,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落实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加快该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67>,加强了对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西安地区产权交易行为,为建立统一、公开、开放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已基本解决了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因此,建议不将此议案列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附件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第1号、第39号、第98号、第113号议案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审议。会后,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16召开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第98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张云龙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议案(1),袁清泉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大型公共场所、公益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98),客观反映了我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问题,鉴于我市已经制定了《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这两个议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没有必要再制定新的法规。故建议将该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反映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解决好这两个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建议对《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已采纳委员们的建议,2005年将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督促政府进一步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发挥良好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便捷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转办意见后,也及时提出了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宣传,严格了各项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二、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9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黄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议案(39号议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城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政策,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形式。在我市实施经济适用房初期,由于相关政策滞后,管理不到位,确实存在着项目地段不合理,购买对象资格审查不严格,户型高档化,价格偏高,质量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未能体现政府实施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2002年以来,我市加强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逐步规范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行为,在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扶持中低收入家庭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已经成为我市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规范。委员们建议,把该议案的立法调研列入2005年的工作议程,加快工作步伐,条件成熟后及时进入立法程序。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本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三、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3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李子萍等十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113),非常重要。秦岭北麓离市中心仅三十公里左右,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植被资源,是城市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和净化西安大气的天然肺叶。保护好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对西安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但是,近年来,无序开发建设给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先后多次就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并提出了有益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去年,市政府开展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使破坏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初步得到遏制。但是,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隐患。如,无序开矿采石和违法违章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大面积山体和林地被毁,致使被毁森林植被难以恢复;已建成运行的旅游服务设施、度假山庄和沿山的大学城建设等较大规模的生活生产设施和不断增加的流动人口,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较大压力,给黑河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和水源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委员们认为,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第113号议案非常重要,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非常必要。

2004年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已将秦岭北麓西安段生态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纳入了调研计划,并开展了一些初步调研工作。由于制定本条例涉及部门较多,保护范围较大,在立法技术上有较多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委员会将在2005年加快调研步伐,尽快将制定该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附件4: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

提出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042月召开的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户县代表团史可训等12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制定相关规定的议案”(100号议案),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大会主席团同意,决定将其作为议案办理。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将该议案转交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市农工办对办理该议案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04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由市农工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题调研组,从3月份开始,会同省委失地农民问题专题调研组联合就我市和全省2000-2003年因各类非农建设用地造成的失地农民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市农工办根据全省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对策,结合我市实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失地农民安置就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程序和办法及土地征用后调整承包地的政策、加强对征地工作领导及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六条建议。市委书记袁纯清、市长孙清云对此十分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市委副书记杨范清召集市农工办、政府研究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副市长信长星、朱智生参加了会议。会后,由市农工办牵头重新组成专门班子,在上半年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市失地农民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地调查,形成了《关于解决我市失地农民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对解决我市失地农民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此外,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人行西安营管部等也分别就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各自职责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副市长信长星还带领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到外地学习考察,了解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市农工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失地农民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起草了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于近期出台。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本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