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3年4月2日、5月29日和2004年1月15日召开第六、七、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何元、黄省身、栗战书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主任职务的请求。现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栗战书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请求等三个决定,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2月3日
各位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3年4月2日、5月29日和2004年1月15日召开第六、七、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何元、黄省身、栗战书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主任职务的请求。现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栗战书辞去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请求等三个决定,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