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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供暖期的建议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9-04-05   来源:西安人大

一、基本情况

我市冬季供暖期确定为每1115日至次年315日,共四个月。总体来说,供暖期内,市民能够享受到温暖。但是,每年供暖期时间都是固定的,有时候天气变化比较大,提前降温或者提前升温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每年11月初,降温幅度大,遇到阴雨天气,老人和小孩由于受冷生病的情况非常普遍,儿童医院每年11月初人满为患,市民只能苦等到1115日供暖期开始为止。

二、具体建议:

1.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气候条件、气温情况,适当提前供暖期,建议从111日开始供暖。

2.次年315日左右,视情况而定,升温较快,则可以提前结束供暖,如果温度回升慢,则可以供暖至315日结束。

3.政府要提升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和抢修保障能力,并加强对小区供暖的监管,提升小区供暖配套能力,给市民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供暖体验。

        4.市民按照实际供暖天数缴纳暖气费用,增加提前供暖的费用,扣除因供热故障无法供暖天数和按比例扣除供暖不达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