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至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湖北武汉市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王万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信春鹰、郎胜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室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7个较大市的人大及其法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围绕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认识,探讨交流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开幕式上,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清泉致辞,省委副书记、省长李鸿忠介绍了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王兆国同志作了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分组讨论了王兆国同志的讲话,并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会议还安排九个省区市进行了大会发言。胡康生同志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讲话,李适时同志最后作了会议小结。
大家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召开这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内容实,特别是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理论认识意义,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谋划好今后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王兆国同志讲话的主要精神
王兆国讲话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特征、重要意义和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等四个方面。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王兆国指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总目标,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重申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来看,充分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相适应”。一是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二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三是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
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第四,法律体系内部应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用以上标志来衡量,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整体。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大体上制定出来,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比较齐全。
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还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它的作用来判断。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基本的、主要的特别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大体上已经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司其职。
三是,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构建法律体系,任何时候都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要及时制定。对于国外经验,我们既要借鉴,又不能照搬。
此外,理解法律体系的形成,还要注意把握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不是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也不是法律规范越多就越好。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的,才考虑制定法律规范;能够通过政策措施、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其他调整手段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制定法律。既要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体系的层次和部门划分等问题上,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都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但这并不影响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王兆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的同时,法律体系构建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还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与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包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立法权限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相统一而不断发展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王兆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
第一,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于中国实际,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各项民主政治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二,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第三,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特别注重从制度上解决公民权利和利益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第四,对于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独特历史文化但民主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古老大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的新兴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自觉运用依法执政理念指导法治实践的历史成果,对从根本上引导人们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作用。
(四)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在谈到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时,王兆国指出,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抓住机遇,积极面对挑战,扎实开展立法工作,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新的贡献。
首先,抓紧完成任务,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性的一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要抓紧完成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认真做好清理的后续工作:对于需要统筹修改的法规,要及时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抓紧进行修改;对于根据法律清理情况及上位法制定情况,需要由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的,要抓紧制定出来;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将一些成功的做法固定下来,作为今后开展清理工作及其他工作的重要经验。要通过这次清理工作,提高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贯穿地方立法工作的始终。二要深入开展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时机,结合地方立法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深化对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深化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形成理论成果,切实提高理论水平。三要抓紧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工作。通过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积极宣传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宣传地方立法为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其次,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立法权限,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开展立法实践,在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先行先试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鲜活的经验。各地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在去年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总结。通过总结,认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的发展道路,深入了解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及其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从事立法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通过总结,系统梳理地方立法工作积累的宝贵经验,更好地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通过总结,深刻理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主动性,更加积极地为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通过总结,充分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与决心,不断增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自觉性。
再次,正确把握形势,及早谋划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各方面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立法工作的难度会越来越大,今后的立法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这一体系,同时积极促进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抓住机遇,积极面对挑战,扎实开展立法工作, 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是,要早作谋划,尽早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前做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工作。二是,要注重服务科学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努力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更加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提供制度支持。三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途径。
最后,王兆国强调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我们长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长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结果。实践证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符合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稳步改革和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并不断走向成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加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及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增强大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这次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实际上是一次统一认识的会议。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我们应当尽快传达第十六届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讲话,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特征和深刻内涵理解,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把传达这次会议精神作为这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之后还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向常委会委员和人大机关干部传达,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提高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这个体系是立法工作者需要面对的新课题。一是要加强地方立法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把一些好的做法和规律性的东西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严谨、科学。二是要加强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研究。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我们也有一些好的有效的做法,应当在坚持这些做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新途径,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广泛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三是加强对社会领域立法的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要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把民生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通过立法切实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应当是今后我市地方立法需要研究的重点。
(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素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技术和规范要求更严格,法律法规的文字表述要求更严谨、更准确。加强立法培训,全面增强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我们这次培训是个很好的开头,今后还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同的专题。
(四)完成法规清理的后续工作,制定好2011年立法计划
这次法规清理工作还有7件法规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相关部门应当尽快拿出修改意见,抓紧起草修订草案,条件成熟的,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关于明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已经向各部门印发了征集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刚才的座谈中,不少单位也提出了对明年立法工作的建议,会后,希望各单位认真研究,拿出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法工委。在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当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原则,从我市的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以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事项为重点。成熟的,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对于立法要求比较迫切,实践中也有需要的,列入调研计划,加强调研,待法规案和立法时机比较成熟时安排常委会审议。
(五)加强协调和配合工作,完成好2011年立法任务
明年的立法计划确定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抓紧起草或修改法规草案,市人大法工委要提前介入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起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希望政府各有关部门主动和人大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确保立法项目按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市政府法制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我们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借次机会,我代表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及人大各委员会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