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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3日 作者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429日西安市第十四人民代表大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2009527西省第十一人民代表大

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 了防治机动车气污染,保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气污染防治法》等有法律、法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例。

第二 本市行政的机动车气污染防治适用本例。

第三 例所动车气污染,是指由排管、曲箱和燃油燃向大排放、蒸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染。

第四 境保行政管理部门对〖HT3F全市机动车气污染防治HT3F〗统督管理。其所的市机动车气污监测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督管理。

改革、商、公安、交通、工商、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动车气污染防治境保护规划,建立之相适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展公共交通事,健全机动车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机动车气污量。

第七 境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倡有利于改善量的出行方式,提高公的机动车气污染防治意

第八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位和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控制

第九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布本市行的家新车污染物排放准和达标车型目

第十 未列入本市行的达标车型目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不得理机动车

到本市行的家新车污染物排放准的外地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不得理机动车转移登

第十一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其它清洁能源。

用燃料的位,应当明示燃料准。禁止生售不符合准的用燃料。

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车用燃料的生售行为进督管理。

第十二 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及道路客运经营应当符合排放准的机动车有不符合排放准的机动车应当进维护治理或者更新。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及道路客运经营单位的督管理。

第十三 在用机动车实保分合格志管理,具体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状况和不同类别动车气污染的程度,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四 动车环保分合格志由市境保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核

禁止转让借、涂改、保分合格志。

第十五 在本市行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视污染物。

第十六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动车维护,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 境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安、交通、工商、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气污染防治合信息管理系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境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公布机动车气污监测信息,提供查询

第十八 任何位和人有权对动车气污染行为进行投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境保行政管理部可以诉举报行表彰和奖励

境保行政管理部可以聘任社会监动车气污染行督。

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第十九 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同种类或用途的在用机动车实施不同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应当与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第二十 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境保行政管理部委托的位承担。

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到有格的检测单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第二十一 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单应当遵守下列定:

(一)按照定的排气污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定的准和要求;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行政管理部动车气污控系统对接;

(四)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准收取检测费

(五)不得事机动车气污维护治理业务

第二十二 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分合格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志。

第二十三 境保行政管理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或者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上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抽可以采取感等先方法,道路抽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被抽动车的使用人不得拒。抽员应当当场出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 气检测况应当在排气检测证记录

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到具有机动车气污维护资质行强制维护在三十日内进复检。逾期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

第二十五 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维护治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后,排放染物仍超过规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不予延使用年限,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驶证

第二十六 动车气污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定:

(一)配动车气污维护和相检测维护设备

(二)检测维护设备应符合定的准;

(三)按照机动车气污维护的要求和有术规维护业务

(四)建立完整的维护档案,动车号牌、维护项目及维护况进详细记录并与交通、境保行政管理部门联网

(五)对经维护车辆出具出合格按照定承担量保证责任。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车气污维护单位日常维护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

第二十七 反本定,生售不符合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督管理的部依照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 反本定,转让借、涂改、造或者使用转让借、涂改、造的保分合格志的,由境保行政管理部予以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款。

第二十九 反本定,在本市行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视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并处200款。

第三十 反本定,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HT3F拆除、置、擅自更改机动车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境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款。

第三十一 反本定,未取得事机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境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法行法所得,可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款。

反本定,机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弄作假的,由境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法行法所得,可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第三十二 染物排放抽中,机动车排放染物超过国准的,由境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护复检并处50款;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的,2000款;一年内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上路行的,5000款。

第三十三 反本定,机动车气污维护单位在维护过程中弄作假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法所得的,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款;法所得或者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款。

第三十四 对个1000元以上款、对单3万元以上款的,应当告知事人有要求行听利。

第三十五 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 事机动车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其上行政机或者察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不按照理机动车移登、注的;

()售不符合用燃料的行不依法查处的;

()不按照定核动车环保分合格志的;

()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志的;

()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不履行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动车气污维护单位不履行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参与或者参与动车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气污维护用燃料等经营,或者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护或者添加用燃料的;

()其他职权、玩忽守、徇私舞弊的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七 例自200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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