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利益为重 认真搞好地方立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年7月2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姚联盟 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和突出成绩。制定、修改了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制定法规5部,修订法规4件,属于城建方面的4件,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4件,属于教科文卫方面的1件。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从我市的实际和需要出发,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先后审议、通过了《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为促进我市“建强创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之所以取得突出的成绩和新的进展,我觉得,与市委的重视、关心密不可分,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真、负责密不可分,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密不可分,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尽职、努力密不可分。主要体会是: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作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2003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的起草、修改、论证、调研、审议之中,使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始终能够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能够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草拟2003年常委会立法计划时,在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时,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市委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立法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法规的起草、审议、报批情况,还对我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制定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批示。从而使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中共西安市委的工作大局,把市委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的结合起来并体现在法规中,把市委的主张变成了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2、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水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原则,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注意发扬民主,注重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法规整体布局上重视了统筹安排,在权力责任规定上重视了以民为本,在权利义务规范上重视了协调统一,在法律责任设定上重视了过罚相当,在立法程序适用上重视了依法办事,在立法技术规范上重视了科学严谨。一年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都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重视常委会会议上委员的审议意见,又重视常委会之外有关单位、部门和市民的意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力求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途径多样,办法多样。为使《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更符合人民的意志,切实可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万名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主张,使地方立法较好地集中了民智,反映了民意,体现了民志,在民主立法的进程中迈出了大的一步,确保了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 3、坚持调查研究、提前介入,是作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立法调研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质量。可以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立法调研是否全面、是否深入关系密切。立法工作从调研上抓起并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在每部法规案的草拟阶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都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广泛调研,严格把关,对每一部法规制定的必要性、法规规范的合法性、法规体例的合理性、法规内容的可行性、法规罚则的公正性、法规语言的规范性,进行全面的调研、论证,把握法规的难点、重点和焦点,加强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性和协调性,增强了工作主动性,恰当地把握了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动权,为常委会审议、通过法规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为使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草案能够顺利提交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派员提前介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参与法规的草拟,一起参与法规的调研,一起参与法规的论证,对社会急救医疗立法的必要性、适当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了细致、深刻的研究、探讨,保证了法规的及时出台。 4、坚持统一审议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相结合,是作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地方立法实行统一审议以后,对法规案的审议深度加强,力度加大,有利于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权力和责任关系的协调,有利于防止权利和义务设置的失衡,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坚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同时,特别重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优势、作用和积极性。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审议法规案时,首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一审后,再按照规定交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与之同时,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还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及时协商、沟通。遇有不同意见,能够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这样,不但达到了优势互补,促使各个方面都能以更加积极主动、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而且促进了我市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立法质量、立法效率的不断提高。 5、坚持法规的报批和公布,是作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方面。报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是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必经程序,也是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实施工作。对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法制委员会认真作好上报批准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要求,安排视察、考察及座谈会、论证会,在配合开展修改论证工作的时候,还能够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上联系,主动接受上级领导和指导,更好地为省级机关提供服务的通知》要求办事,加强沟通,加强联系,加强协调,保证了法规及时顺利批准。此外,对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实施和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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