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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确保建设用地统一供应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年7月2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姚联盟   

    土地作为城市之间和城市功能的载体,既是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资产。可以说,土地是城市的核心与关键。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之后,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对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范围、土地收购储备程序、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为实行和坚持土地储备制度,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提出了任务。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以土地一级市场“供应”来调控房地产,通过将存量国有土地、闲置土地等各类待开发土地共同纳入供地总盘子,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以市场的手段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城市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走出一条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的经营城市路子。我市国有土地面积有260平方公里,这既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又是一笔巨额国有资产。1993年以来,我市先后在香港、北京和本市对原西关机场用地、原西安动物园用地和未央湖旅游度假区的12宗630.4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成功拍卖,为政府创造收益7.738亿元,十年收取土地出让金13.02亿元,有力的支持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出让”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用地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创造房地产市场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巩固深化土地储备制度,实现“建强创佳”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对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第四十六条对国家征用土地、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条对国有土地使用的收回权的收回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划拨、收回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第二十六条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人民政府实行优先购买权、第四十条对土地使用期满政府收回土地、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收回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的规定等,制定了《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8月2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9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借此机会,我就《条例》的实施,讲几点意见。
    第一,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就是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大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存量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平缓土地开发成本,深化土地有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对土地供给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促进国有土地市场的保值增值,从土地供给制度和政策上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条例》实施以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严格贯彻执行《条例》,保障《条例》在我市的有效实施。
    第二,土地储备应当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机关。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各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城六区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条例》实施以后,市、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强化对土地使用的依法审批和监督,认真作好土地储备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
    第三,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计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按照《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收购储备、补充耕地和土地开发管理计划;草拟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承办土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开展存量和闲置土地调查,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安置和储备管理;承办储备国有土地的前期开发和整理;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成本核算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通知》中关于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承担土地储备的日常具体事务性工作,因此,《条例》实施以后,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本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服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作好土地储备的日常具体工作,为我市的经营城市,作出努力。
    第五,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征用的土地和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下列范围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备,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一)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已征用的土地;(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收回的原划拨土地;(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六)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七)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土地;(八)改变原批准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被收回的土地;(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存量。需要强调的是,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非法转让。
 第六,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土地、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的要求,对储备的地块进行综合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储备土地供应拟供应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指出的是,储备土地的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外,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为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及整理,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在我市“经营城市”和“建强创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遵守《条例》规定的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实施。
    我相信,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将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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