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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发布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西安人大

(2021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西安贡献力量。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三、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构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联动机制和配套工作体系。要督促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市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及犯罪预防,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化体系。

四、人民检察院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对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

五、人民检察院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大对性侵、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破解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形成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卫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和使用,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六、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事前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处置机制,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人民检察院要联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监督限期整改。要联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职员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指导,合力预防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七、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育、民政、卫健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要督促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八、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完善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分级处遇和个性化精准帮教机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等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作为分级处遇的依据之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九、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积极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并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关爱救助。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或联合司法行政、教育、人社、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和基层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技能培训、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完善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积极培育、扶持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和队伍。结合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帮教矫治、技能培训等活动,妥善安置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

十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协助学校不断提升法治教育和依法管理水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检校合作、检社合作,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不断丰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内容。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知识讲授、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等多种方式,提升法治基地教育效果。

十二、有关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检察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案件情况、监护教育、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沟通,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照顾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升监护能力。

十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并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每年对本地区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等进行分析,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结合具体情况,联合督促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将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十六、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形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