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八件决议
(一)对《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作出修改
将第二段中的“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决议》作出修改
将第三段中的“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三)对《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决议》作出修改
1. 将第一条中的“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违法活动”修改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修改为“诈骗走私”。
2. 将第三条中的“不准参与市场投机倒把活动;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修改为“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
(四)对《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经费的决议》作出修改
将第二段中的“《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凡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园)址和建设资金未落实前,不得施工”修改为“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五)对《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决议》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中的“坚决实行全市统一的《许可证》制度,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按照法定程序,首先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和收费、罚款《许可证》。收费、罚款必须使用市政府统一制定的票据,严禁使用自行印制的票据和‘打白条’”修改为“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收费、罚款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自行印制的票据和‘打白条’”。
(六)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善我市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决议》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中的“学校体育卫生易损易耗用品的购置和维修,可在代办费中列支”。
(七)对《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物价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的决议》作出修改
1. 将第二条中的“市场商品指导价”修改为“市场调节价”。
2. 将第四条中的“要抓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修改为“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八)对《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医行为的决议》作出修改
将第二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二、废止五件决议
(一)废止《西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5月12日西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废止《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的决议》(1986年12月18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废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议》(1988年12月2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决议》(1989年11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