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8年决议决定 > 决定重大事项 > 正文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8-12-26    来源:西安人大


20181221日)

 

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我市自201510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精神上来,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大西安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发挥人大的监督支持作用

全市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善于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发现线索、获取案源。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行政、监察、审判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作用

全市检察机关要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办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及时解决侵害公益问题,实现公益诉讼价值最大化。积极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和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主动纠错,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加强公益诉讼的组织领导,强化司法办案专业化建设,配强公益诉讼力量,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推动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全面、依法、及时、正确履行职责。要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委托鉴定、勘验、听证等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不得阻碍或者消极应付。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判决执行等工作。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约谈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全市各级审判机关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五、营造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强化公益诉讼制度保障,为顺利开展公益诉讼创造有利条件。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将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效发挥各自作用,通过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公益受损问题线索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