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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西安人大

2016420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1648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品质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位的重要功能,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原《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自实施以来,对加强城市园林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出台和“品质西安”建设目标的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也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近年来,公园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管理体制的改革、功能的增加、公益性发展方向的确定、人民群众对公园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等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重新予以规范和引导。因此,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相关主体在公园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修订条例非常必要。

一、关于公园规划预留公共交通站点问题

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有效衔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便民性。因此,建议增加一条:“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和公共自行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二、关于公园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园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园的发展模式,也决定着公园的品质。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园在改善城市生态、提升品质方面的作用,满足历史人文、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原有硬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公园的设计应当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体现生态优先、资源保护优先,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的内容。

三、关于防灾避险公园的设置要求

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便于紧急状态下对群众进行疏散和引导,建议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在门口显著位置标明公园功能属性,并在全市范围设置统一标识。对于新建公园,应当将防灾避险作为必备功能规划、设计,老旧公园在改造过程中,也应当逐步完善该功能。同时,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功能完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的规定。

四、关于公园的管理养护

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园管理“三分建设七分管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通过加大养护管理投入,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公园的养护管理:(一)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养水平;(二)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五、关于新旧条例的衔接问题

委员会审议认为,《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是在原《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内容上承接了原条例。但是由于条例名称作了修改,单从名称已经看不出与原条例的关系,也体现不出原条例的存废状况。因此,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完善,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条修改为:“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原《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同时废止。”

六、几点具体修改意见

通过审议,委员会建议:

1.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2.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六的重复规定予以合并。

3.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土地资源建造公园”中增加:“废弃地、垃圾填埋场”;

4.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5.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修改为“本条例”;第三款修改为:“公园移交原则上采取单次整体移交的方式。对于分期实施的公园建设项目……”;

6.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公园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的相关内容修改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开园、闭园措施。”

7.《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部分内容重复,建议予以整合;

8.《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明确噪音限值。

委员会审议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内容比较完整。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