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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10-08    来源:西安人大

——2015825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夏俊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房屋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04年颁布实施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改造安全管理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市加强房屋作用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6亿平方米,其中经排查属于CD级的危险房屋约有70万平方米(每年整治约30万平方米,另新增约30万平方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压力巨大,问题逐渐突显,现有《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业主、使用人的主体责任不清;二是现有管理机制不健全,人、财、物配置无法满足管理需要;三是应急救助制度不完善,处置不及时;四是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总量飞速增加,建筑结构形式日趋复杂,建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设计规范的更迭变化,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我市2011年起对高层建筑禁止使用外墙饰面砖,但此前已建成的建筑约有1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使用外墙饰面砖、建筑幕墙等,对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不断提高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对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武汉、海口、成都、长春、青岛等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

《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房管局在充分学习调研兄弟城市和我市各区、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工作,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417日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修改工作。市法制办还分别于201564日、710日两次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立法顾问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修改,经2015721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行《条例》共有六章32条,为把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有八章49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

实行房屋使用安全属地管理,有利于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层级管理责任,有利于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效,但目前我市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条例(修订草案)》在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管理体制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落实了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职责。同时,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赋予了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一定的监督权。

(二)关于应急救助制度

我市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救助制度,使得特殊困难家庭受经济条件所限,对存在安全隐患或险情的房屋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在第六条建立了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及时排除危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条例(修订草案)》首先在安全管理原则中明确了业主负责的原则,确立了房屋安全使用及管理的核心。第八条明确了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九条规定了在业主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时,如何认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四)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网络

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巡查,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及危险情况进一步恶化的关键,需要建立高效的安全监督检查网络。《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确立了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在第四章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各监管主体的监督检查责任。

(五)关于建筑外立面装饰物使用安全管理

幕墙、瓷砖等建筑外立面装饰物安装、维护、管理不当,极易造成事故,需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物的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督促业主做好相关工作。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在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监督检查的同时,在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检查,做好幕墙、瓷砖等建筑外立面装饰物的安全维护和鉴定。

(六)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具体包括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同时,第三十条对因部分施工活动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七)关于危险房屋治理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对危险房屋治理措施、险情处置、成片危险房屋改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对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规定了强制停止使用。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