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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西安人大

2015616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于201562日召开了第十九次委员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2009年我市颁布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多年来,对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因此,修订《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的理念和要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和管理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管理范畴,但就其概念和内容而言,不是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也没有明确管理部门。因此,建议在第三条中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别,同时,在第四章监督检查中明确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公共交通新能源使用和专用道建设的问题

委员会认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除了积极推广新能源机动车的应用,还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促进公共交通工具在配置、燃料等方面的更新换代。因此,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能源机动车发展推广规划,将新能源机动车以及公交、出租等公共车辆的更新换代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标准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工具行使、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

三、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法律责任的问题

委员会认为,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规范其业务行为,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尤为重要。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中,加入“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检验机构,取消其检验资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四、关于对外地车辆检验和管理的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没有对外地车辆排放检验的程序、标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检验和治理中增加相关内容。

五、关于处罚幅度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个别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幅度较大,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关于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文字繁琐,不利于理解和实际操作。建议修改为“对使用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生产工具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并对现有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维护治理或者更新。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将车辆和机械的数量、排放水平、使用频率、燃料消耗量等情况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

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置于第三十四条之后,使表述的内容和逻辑关系更加合理。

七、其他建议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因此,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出现鼓励性条款。因此,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删除。

 

 

 

 

 

 

 

 

 

 

 

 

 

 

 

 

 

 

名词解释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一般包括:

——工业钻探设备;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

——材料装卸机械;

——机场地勤设备;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等。

摘自: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