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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西安人大

——2015428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西安市法制办主任  白正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清洁的空气是人类赖以健康生存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每个市民都能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回应,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霾措施,环境空气质量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未来和当前的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仍有增无减,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严重。而这其中的扬尘污染与大气总体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已经得到科学的验证,根据环保部门对我市大气污染情况的初步分析,作为内陆腹地的我市空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成分就是扬尘,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质量的好坏。防治扬尘污染,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具有稳定、可操作且强有力的治理举措,实现长效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

起草本《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兰州、成都、南京、济南、合肥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治污减霾是我市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为了配合我市治污减霾工作的需要,从立法保障着手,2014年初,市法制办提出了制定《条例》的调研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2015年正式转为制定项目,将于4月进行一审。考虑到《条例》涉及部门较多,且对推动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此由市法制办直接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市法制办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就起草《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并对各地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情况进行了借鉴研究。在此基础上,201412月形成了《条例》初稿,随后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5211日,市法制办就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结合这些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1533日在网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39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讨论修改。之后,我办再次召集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还就《条例》相关内容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并受市政府委托,召开了《条例》的民主协商会,听取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同时,在起草过程中,市法制办还征求了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326日,方光华副市长又主持召开了各区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草案)专题会。在上述基础上我办经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条例》。2015331日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从起草过程中的调研论证情况看,多数专家和人员认为,空气是流通的,就全市范围而言,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应该确定包括农村区域在内的全市范围。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同时,《条例》中部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对我市某些区域而言,要求相对较高,考虑这些区域执行的难易程度、执行成本等因素,《条例》对有关方面的扬尘防治要求限定于一定区域内。

(二)关于监管体制。

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必地管理要求,《条例》在第五条中明确了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同时,由于扬尘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为构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条例》第六条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第七条中规定了相关各部门的职责,并在《条例》具体管理措施中体现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理念和要求。

(三)关于防治措施。

为了切实增强《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在第二章明确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全部责任,要求工程预算、环评文件、招标中应当包括与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的内容。三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四是规定了特定时期可以对城市建成区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条例》第二章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堆场、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等应当遵守的防尘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作出了几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二是规定市环保部门要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三是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曝光,及时向社会公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以及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四是规定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五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微博、微信等受理方式,接受举报和投诉。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