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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5年4月28日)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201548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与治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霾措施,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防治与监管,加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及时受理查处环境空气污染行为,环境空气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环保部门监测分析,我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成份是扬尘,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我市在扬尘污染治理方面虽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监管体制、防治措施、日常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依法做好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与工程预算、审计等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也没有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取费标准,在实施上有一定难度。建议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文明施工费用中,避免与工程预算、审计等相关规定的冲突,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取费标准。

二、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文件中应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规定,突出了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扬尘防治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便于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产生扬尘污染的规模和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的内容。

三、关于裸露土地的防尘问题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和覆盖等规定,应对其实施的时间、面积作具体规定,以便于操作。

四、关于高于路面树坑的防尘治理问题

委员会认为,我市道路绿化的树坑普遍高于路面,绿化养护时坑内的泥土会被冲刷到路面,产生扬尘。建议《条例(草案)》对绿化栽植和养护作出相关的规定。

五、关于扬尘治理监督曝光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委员会认为,“不力”的表述具有很大的弹性,操作中难以把握尺度。应修改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因监管失职造成扬尘污染、影响大气质量的部门”。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对未报送扬尘防治方案的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委员会认为,建设单位未报送扬尘防治方案的处罚幅度不宜过大。建议根据建设项目的面积确定处罚标准。

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内容较为全面,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