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4 > 会刊公报 > 正文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4-07-17    来源:西安人大

——2014624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核算形式和分配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经营多元化,分配多样化等新情况、新特点,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掌握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大。为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税收保障工作,推动财政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增长,制定一部关于税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相关调研和修改工作1.将草案及说明发送法制委、法工委委员征求意见;2.书面委托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3.通过在西安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在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刊发消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赴碑林区、高新区和户县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基层人大代表、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5.委托市政协社法委协助征求政协委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529日至30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召开有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19个市级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之后,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征求意见。

6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征集到的意见和调研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在调研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条例的目的包含依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创造法制、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而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应当在立法目的中进行明确。据此,在第一条中增加相关表述。

委员会审议认为,政府领导、部门协助、社会参与是市政府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法和经验总结,并非法规意义上的原则,应该把这一工作方法体现在具体的条款之中,因此,将条例草案第四条删除。

鉴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基础税源建设、巩固主体税源、培植新生税源,保障地方政府财力收入稳步增长方面具有主导作用和重要责任。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第七条表述的内容应当列入总则部分,因此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各级政府、税收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等内容应当准确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将各级政府的职责与部门职责分别表述,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五、六条的内容进行归纳修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五条。

二、关于税收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能征收“过头税”,在征集意见过程中也有单位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税源实际相适应。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确定税收收入预算,是保障依法治税基本前提,同时应当明确税收收入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责。据此,在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相关内容,并增加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的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加大税源监控范围,依法解决偷漏税现象。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通过收集和运用涉税信息来加强税源监控力度,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和漏管户。由此,对条例草案第十条内容进行了增加和细化,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纳税人黑名单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建议使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委员会审议认为,2012年实施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中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等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表述,并增加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荣誉称号、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税收协助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涉税信息目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的表述。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种类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变化,应当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不断做出相应调整,防止出现规定与实际脱钩的现象。故增加了相关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调研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详细列举涉税信息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是征税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税收主体日趋多元、税收信息快速增多的现实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多种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因此,在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加强税收征收,方便信息沟通的原则,并根据事项内容的相关性尽量对涉税信息进行了分类归并,将目前涉税信息涉及的十一大领域予以明确,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涉密信息的保密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对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的税收协助是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领域,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均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税收服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列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享受的服务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税收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宜在地方立法中再作规定。因此,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在对纳税人的服务之中。故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并增加了为偏远地区纳税人提供便利和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认为,税务机关开展发票知识宣传和培训,目的是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调整至第四章税收服务,并增加“利用互联网、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的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审议认为,税务机关通过支持和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实现保障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代理机构、自主委托代理的权利,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服务的内容。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调整至第四章税收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税收保障监督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表述不够完整,因此修改为“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依法征缴税款、滞纳金”,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和征集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对检举行为设立奖励制度。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为检举人保密和给予奖励有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了相关表述,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仅涉及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还涉及保密法、发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保证法律责任规定的严密性,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三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的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