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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4-07-17    来源:西安人大

——2014624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西安市建委副主任  高省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资源。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是对历史负责,对城市未来发展负责。我市城建档案立法工作起步较早,《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1月颁布施行,20068月,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人大对《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市建委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支持下,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城建档案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已突破48万卷,对服务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及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城建档案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主要体现在:

一是行业档案征集渠道不畅,造成城建档案基础资料不全,需要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新增切块区域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

二是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档案异地备份等都是近年来新增加的业务,对城建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但对该业务管理缺乏法规依据。

三是村镇建设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的管理范畴进一步扩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更名为《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更加准确。

这些问题应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解决,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依据

这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查阅对照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

同时,还借鉴了重庆、太原、长春、长沙等城市的做法和经验。

三、《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41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条例》列入重点调研立法项目,并要求成熟时安排常委会审议。512日,市人大根据立法实际,并结合调研情况,将《条例》调整为正式审议的项目,决定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这一情况,市建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征求开发区和区县建设局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对《条例》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市建委起草了《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

5月中旬,市法制办会同市建委,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环资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修改后,发送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征求意见。522日,市法制办召开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条例》修订专题讨论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53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听取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办会同市建委逐条进行修改,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646条。《条例(修订草案)》经201462日第8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按照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档案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提出行业部门及开发区各负其责接收管理档案,并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的规定。这是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顺应我市当前切块发展及行业管理需要,符合当前实际,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完整的一种管理模式。

为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十五条,第十八到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城建档案移交、报送的具体要求,并在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相关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二)关于城乡建设档案新业务的管理规定。

当前,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已成为城建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同时,国家对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和异地备份提出了要求,为推动上述业务顺利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按国家建设标准对档案馆库的防盗、防火、防光、防磁、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管理硬件提出了要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