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4 > 会刊公报 > 正文

关于《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西安人大

——2014424日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贺简政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2年,实施过程中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做过几次修正。该条例实施后,对我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范、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3年度,我市城市道路(不包括已建成未验收道路和城六区政府直管的背街小巷)已达1193条,长度1539.181公里;人行天桥126座,立交桥93座,跨河桥58座,地下通道15个;雨水管道1361.577公里,污水管道1342.067公里,雨污水合流管道67.730公里,井盖156435个,明渠40.418公里;曲江池、兴庆湖、护城河、汉城湖的总调蓄水量310万立方米,调蓄面积270平方公里;路灯74643杆,功能灯和景观灯灯具332901盏,照明设施供电线路总长为3050.7公里,专用变电站数量475台,节电器212台。这些市政工程设施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发挥了坚实的保障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政设施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涌现和产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缓堵保畅压力大、治污减霾任务重、精细化管理要求高,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二是《条例》的处罚标准自从实施以来从未做过改动,而相较22年前我市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上升了34倍,这种情况下部分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为降低,处罚时常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三是国家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新法规,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进行细化以便执行。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这些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进行明确或解决。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3年,《条例》的修订被列入市政府、市人大的立法调研计划。2014年,《条例》的修订被正式列入市政府和市人大立法计划。在2013年调研的基础上,市市政局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对《条例》的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市市政局起草了《条例修改意见》,于2014126日由市市政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并于次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市法制办收到市市政局报送的《条例修改意见》后,及时会同市市政局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其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往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2014318日,市法制办召开《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听取了来自市政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代表,管理单位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共10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后,市法制办会同市市政局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进行讨论、甄别,并逐条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经201448日第8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为46条,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为56条,涉及20多处内容的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管理机制进行了完善。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在第四条增加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内容。

(二)对市政工程设施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实际现状,在“城市道路”中增加了“利用市政工程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在“城市照明设施”中增加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三)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核把关环节进行了完善。根据缓堵保畅的需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实际管理做法,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对道路、桥涵的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是增加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缩小占道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并退还部分占道费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规范内容;三是要求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进行挖掘;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内不得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铺设地下管线应采用非开挖技术,回填土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修建临时性导改便道的应保证正常使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无人施工;四是要求附属道路设置的检查井井壁应设置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电话的明显标识;井盖等丢失或破损的应及时补充或维修;废弃井应及时拆除或封填;五是规定占用桥梁之下地面设立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应设置桥梁墩柱防护栏,防止车辆碰撞桥柱。

(五)对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强化。依据新近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实际管理的需要,对排水设施管理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透水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消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的规定;二是要求雨水污水合流的应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进行分流改造;三是明确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条件;四是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用户的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五是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不得利用市政管网进行污水水量调蓄;六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对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是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可以剪修树木的规定;二是细化了禁止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三是规定因工程建设迁移或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确保道路照明。

(七)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为有效制止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产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