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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4-02-21    来源:西安人大

——20131225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重新制定绿化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2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后,法工委扎实细致的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相关调研和修改工作。一是通过在西安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在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刊发消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二是多次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委员,部分区(县)市容园林局、绿委办、园林管理站、驻区(县)单位、建设单位、绿化企业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了2次实地调研,深入考察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绿化恢复、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立体绿化和城市道路绿化提升改造工作的情况。四是委托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座谈会,征求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五是赴南宁、武汉、郑州进行绿化立法调研,重点了解绿化规划、绿线制度、代征绿地和相关部门在行政处罚衔接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121113日,法工委组织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法制办、市容园林局、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1216,法制委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审议认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据此在第四条增加相关内容作为第二款。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加大城市绿化宣传教育力度,把城市绿化工作从专业人员的责任逐步拓展到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上来,提高市民的绿化、美化意识。故增加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等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对绿地的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绿化规划对绿化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制定好绿地规划、守住城市绿线。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明确变更绿线的批准权限,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等内容。故增加了相关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十一和十二条。

征集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提出,草案中对代征绿地的规定不够详细。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对代征绿地的性质、登记、日常管理和产权移交等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由此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内容细化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建成绿地的保护力度,防止城市绿地被随意变动、侵害。因此,增加了由市政府确定永久性绿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的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解决好城市建设过程中破坏绿地的问题。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并细化改变条件、程序和补偿措施。故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绿化植物选择与绿色廊道建设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选用树种上要符合北方城市特点,重视绿化效果。委员会审议认为,城市绿化项目应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行道树应选用高大浓荫树种。故增加了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绿地总体面积不小,但缺少大面积、成片的城市林地和林带。征集意见过程中也有单位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建设绿色廊道的相关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绿色廊道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促进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增加了由市政府建设绿色廊道的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园林部门对易在小区、家庭种植的植物进行推荐、指导,鼓励群众美化环境。由此,增加了实施开放式绿化、鼓励并指导进行立体绿化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移植或者砍伐树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砍树,对移植或砍伐树木增加论证、公示等环节。故增加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和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对经批准砍伐树木应当进行补栽。因此,增加了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绿化项目采用树种比例、无移植必要树木的标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有明确规定,不宜重复。据此,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四、二十九条。

五、关于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征集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提出,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议增加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明确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故增加了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征集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建议,增加园林部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标准、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据此增加了上述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已经取消。据此,将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删除。

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对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市外单位和个人应当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均有明确规定,不宜重复。据此,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

六、关于增设监督检查一章

征集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建议,增加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监督检查是落实城市绿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增加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故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内容包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和四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补充,对于新增行为规定了相应罚则。因此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细化后与第三十三条部分内容整合,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条例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五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绿化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