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3 > 会刊公报 > 正文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11-12    来源:西安人大

——20131028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面对日趋紧张的能源供应形势,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委员会召开了各区县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参加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深入兴庆路干休所、龙城铭园小区、西安铜霖现代建材有限公司、高陵县东樊村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92425两日,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对条例草案集中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于930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在西安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012,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1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总则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利于基层民众对于民用建筑节能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因此,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将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概念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二、关于一般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提出,民用建筑要从设计开始,使每一个相关环节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从而规范和保障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增加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委员会审议认为,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力度,因此,将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列入了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五项。

三、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既要通力合作,更要职责明晰,因此,在条例第三章中,既明确了建设、规划、发改、供热、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又明确了项目竣工专项审核程序和对专项审核有分歧的项目的处理程序。其中,对有分歧项目的处理程序为:“对节能专项审核有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能效测评,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为了实现社会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

四、关于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我市既有民用建筑量大、面广、能耗高,但节能改造进展程度缓慢,改造效果参差不齐。因此,为了推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在本章明确了改造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经济实用、技术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据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缺少对既有国家机关建筑改造费用的规定,因此,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一款。

五、关于绿色建筑推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绿色建筑具有长远发展意义,立法应当普及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建议在章节中明确绿色建筑的概念及发展方向。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使用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在条例中明确政府的引导职责,因此,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支持、引导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七、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20121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已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作出具体规定,且原条例草案的规定也略显空泛,因此,建议删除本章节,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关于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管理部门分别提到,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工作,就要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提高节能管理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科学研究,发布民用建筑用能指导信息,强化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将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或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导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监测信息系统,并与市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

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条例草案篇幅过长、应当精简的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较大删减,减少文字2000余字,删减条文20余条,增加条文近10条,提出了《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九章六十四条。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