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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财经委关于《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8月28日)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10-11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交由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近年来,先后三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派员随调研组专程赴广州、南宁、长沙、贵阳等地考察学习,撰写了立法调研报告,并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全过程。20135月,市会展办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并征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22条书面修改意见,市会展办积极地进行了采纳。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财经委又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委于2013819召开了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会展业是一种新型经济形式和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具有拉动效应,是衡量一个城市国际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会展行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整合资源、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创新运行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培育会展市场,推动我市会展业迈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去年以来,全市共举办有规模会展活动241个,展会成交额1662.9亿元。但是,我市会展业发展仍存在着规模小、品牌少、竞争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会展市场,营造良好的会展环境,推动我市会展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思路较为清晰,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应全面体现《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本市会展业的服务和管理,培育和规范会展市场,保护会展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会展的概念

《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会展的概念。建议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外延,列举一些会展的表现形式,使人一目了然。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论坛、研讨会和节庆等活动。”

三、关于会展活动的原则

会展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能搞浪费资源的形象工程。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会展活动应当坚持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关于协调机制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增加落实配套服务的内容,将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和落实配套服务工作。”

五、关于会展数据统计工作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了会展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九条规定了会展数据统计工作。鉴于会展数据统计也是会展业管理机构的职责,而且统计工作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应为会展企业服务,会展信息发布应遵循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等,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统计分析本市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信息咨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并将其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

六、关于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一项重大的促进措施,应明确其用途。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会展活动,培育、扶持自主会展品牌,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七、关于对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的扶持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的依据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关于参展商的义务

参展商在展会上的行为关系到展会的品质,有必要对之加以规范。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参展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参展合同义务,不得转售、倒卖或者转租展位,不得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或者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九、关于法律责任

虽然是“促进”条例,但法律责任不明确就会缺乏约束力。建议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些责任条款,如增加对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内容、未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未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具体文字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规范管理本市会展业,对会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征集、管理大型会展活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会展人才;”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相关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应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位。”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为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七)《条例(草案)》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八条,除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七条,都省略了主语,建议予以明确,使责任主体更加清晰。

(八)《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应是与会展活动直接相关的“举办单位”,建议将“申请人”改为“举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