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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10-11    来源:西安人大

——2013828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西安市建委主任  苗宝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2007年和2008年分别由省政府《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建筑节能工作内涵的不断延伸,许多新开展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未在国家和省上条例中体现,加之近年来我市建筑用能比重快速增加,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城市还有一定差距,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和促进此项工作。

二、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

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财政部住建部《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等。

省级层面有《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省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等。

此外,借鉴了沈阳、南京、济南、成都、深圳等市经验。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西安市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市建委从20125月起着手《条例》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后,市建委加快了起草步伐,在广泛征求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多次修改上报了《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批转市法制办后,法制办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意见,并利用市政府网站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在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市建委与市法制办共同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3723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审议。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十章八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规定了专项规划、禁止行为、资金用途、能效测评等。中省条例均无此条内容,是我市新增的。

第三章到第八章:这6章分别讲述民用建筑节能所涉及的6项业务,包括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这6章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明晰了6块业务的责任主体和义务,具体规定了每块业务的应用范围、鼓励政策、执行环节、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其中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和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两块内容中省条例均没有,是针对我市工作特点新增的。

第九章和第十章:阐明了《条例》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五、主要问题说明

《条例》中需做重点说明的,主要涉及以下7项内容: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目前,民用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点,需要资金支持和激励。本条例对资金支持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确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投入”;

第十三条: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可用于11项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

二是建立闭合监管体系。《条例》第三章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闭合监管原则,从建筑工程的立项、审查、中期巡查,竣工专项验收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个管理模式在以往实践中多次受到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肯定。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目前,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的激励政策尚不完善,未实现投资与效益挂钩,难以调动开发商和业主积极性。同时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规定的处罚不具体。对此,《条例》在奖惩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确定:“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九条确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确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确定:“被国家或省确定为绿色城区或绿色建筑的,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内容。

四是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我市既有建筑存量大、能耗高、节能改造投资大、范围广,改造资金严重短缺。所以实施市场化动作,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力量支持节能改造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条例》中专门设立了第四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了规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五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利用。由于对传统能源过分依赖,建设单位对节能环保及低碳建筑意识比较欠缺,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自发性需求不够。另外,我市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少规模小,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推广。《条例》专设第六章对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进行了规定。

六是建立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及运行管理机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是居住建筑能耗的1020倍,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对此类建筑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进行系统用能监管和节能改造工作,住建部和财政部已经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各试点城市。《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对本市建成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公益性)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是关于建筑节能工作主体责任。为使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从事建筑节能的各责任主体均明确了责任,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从源头上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提出了要求;第十八条在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职责,有利于推动我市建筑节能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