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情况听取以下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二)对市级事业组织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三)对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四)对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五)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六)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应客观、全面、翔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报告中揭示的重大问题应明确具体的部门和单位、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违纪金额、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附表说明。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在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或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委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视察或专项调查,提出视察或调查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询问;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由市监察机关或市司法机关报告移送审计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查找原因,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三)被审计单位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时限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五)进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六)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监察机关、市审计机关、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报告之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说明情况,并按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期限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