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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06-03    来源:西安人大

——2013423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道路交通“人、车、路”矛盾突出,交通流量增大,危险因素增多,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修订这部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也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与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深入到市公交总公司、出租车管理处、公安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和户县公安局,召开了部分公交车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电动车驾驶人、出租车经营者、法学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不同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西安人大网站、西安日报、广播电台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法工委委员和法学专家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专门进行了修改和论证。411,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予以区分。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突出和强化市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对于统筹协调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非常重要。因此,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征集意见提出,建议增加扶持公共交通发展方面的规定,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和能力。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问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集意见的焦点之一。赞成一方认为,在很多发达国家,交通违法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已是常态,通过降低违法者的社会信誉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促使当事人由被动受罚转向主动遵守交通规则,提升公众文明交通意识。反对方认为,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执法者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现阶段实行信用挂钩制度难免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是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走向文明与规范的必经过程,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提出“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表明国家层面也只是在研究探索阶段。特别是,公民信用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国家立法范畴,信用挂钩问题也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研究,鉴于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删除。

四、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集意见中提出,目前,我市道路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超出了国家标准,这些车辆由于自重大、速度快、制动差等问题,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建议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国家对于这类车辆已相继出台了通用技术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标准,超出了非机动车范畴,但又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范围内,因而不能取得合法的路权。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禁止了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使,同时,对以上车辆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做出了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集意见中提出,现阶段有相当数量的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交通标志被遮挡,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线不符等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这类现象及时排查整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科学、合理、规范设置交通信号。同时,应当听取广大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意见,对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及时整改。因此,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范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日常巡查,保证道路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使用投诉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损毁、故障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和恢复。”的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条。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集意见中提出,停车难、无序停车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道路的畅通和安全,建议条例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静态交通将对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统一规划、合理配建停车场库,改善停车环境,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至关重要。因此,增加了:“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时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的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条。

七、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有关交通协管员职责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交通协管员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和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明确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可以杜绝部分协管人员随意执法,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因此,增加了:“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车辆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该条第二款。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征集意见中多数人认为机动车在本市有七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的规定不妥。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该条仅仅因为公民没有及时查询信息、接受违章处理,就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与上位法精神相悖,故将该条删除。

九、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和第六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安全监管,内容上相互关联,逻辑顺序上应当是预防在先,处理在后。因此,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合并为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五章。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对增设的有关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七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