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网欢迎您!
当前时间为: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2013 > 会刊公报 > 正文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赵东洋     发布时间:2013-06-03    来源:西安人大

——201315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修订这部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也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与政府法制办、市政公用局对市级燃气管理工作以及雁塔区、高新区的燃气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分别召开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燃气经营者、使用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不同类型座谈会,实地查看了秦华天燃气公司、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点、丈八路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储罐站、百姓厨房餐饮企业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场所,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西安人大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公用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20121227,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管理权限下移的问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将燃气管理权限下放,实质是对燃气安全监管责任的下放,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备燃气专业化管理的条件和水平,要认真研究,权限下放应当慎重决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首先,20111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有权行使燃气管理权;其次,随着燃气事业快速发展,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由于受到编制的制约,集中统一行使管理权在管理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程度上难以提高,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势在必行;第三,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要求区县设立燃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经费。2012年年初,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已经接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开展辖区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市、区县、街办三级管理模式已经理顺,初见成效。根据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燃气管理重心向下延伸,完善区级管理机构,发挥区级管理作用是可行的,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燃气科学化管理水平。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保留了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燃气管理权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问题。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的问题群众反应比较强烈,部分建成小区供气难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管道燃气经营作为特许经营行业,用户往往成为弱势群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依法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行为,才能使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限气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必须征得市发展改革和市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增加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进行验收,并及时供气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对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问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由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评估主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性评估不合适,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性评估,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另外,燃气输配管网根据荷载的程度评估年限也不尽相同,笼统规定“运行满十年”不科学。因此,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评估报告认为燃气输配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条。

四、关于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相当一部分的燃气事故是由于燃气用户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引发的,由此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降低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普及安全用气知识、规范燃气用户的使用十分必要。因此,增加了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指导的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对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开展安全用气、燃气设施保护、节约用气等方面的公益宣传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同时,在条例修订草案关于燃气用户应遵守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用户禁止使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的气瓶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等内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缺少政府相关部门在燃气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燃气市场管理较为复杂,牵扯面广,涉及单位也较多,明确相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有利于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推进燃气管理工作的有序化。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设了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了市、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对燃气安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供应、燃气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对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在燃气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分别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对增设的有关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共八章六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