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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朱健     发布时间:2013-01-06    来源:西安人大

——2012124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郝福京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9年公布实施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对加快我市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散装水泥的一些新政策、新要求相继出台和我市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行业管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对条例适时进行修改,满足行业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十分必要的。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之后,法工委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调查研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组织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修改过程中听取了高陵县、户县建设局和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同志对我市散装水泥的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通过集中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征求意见。20121114,法制委召开第五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散装水泥的管理权限划分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保留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权应当适当下放,分级管理。在权力的划分上应当以现有的人力、物力为基础,做好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因此,根据我市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具体意见,规定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散装水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分别作为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对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对象

鉴于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对象,而实际执法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政策较难落实。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为的处罚,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理顺法律关系,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因此,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为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对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行为的处罚基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行为的处罚,应当明确罚款基数。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罚款以水泥生产企业的虚报量为基数,作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修正案草案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符合我市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