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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朱健     发布时间:2012-11-16    来源:西安人大

——20121024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郝福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就《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1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快我市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有效控制了袋装水泥的使用量,减少了进入大气的水泥粉尘,改善了西安的空气质量,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提供的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和能源标准,截至2011年,我市累计供应散装水泥638万吨,累计节约综合经济效益4.47亿元,节约包装用纸3.83万吨,节约用电4593.6万千瓦时,节约标准煤14.66万吨,减排粉尘6.41万吨、二氧化碳38.11万吨、二氧化硫1246.01吨。据国家散装水泥推广中心统计,西安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已位列全国省会城市第三名。

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骨架拉大,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职能调整,散装水泥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70号)将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由市经委整建制划入市建委。虽然2010年法规清理过程中已经将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做了调整,但这次法规清理是对我市所有现行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不一致等重大问题进行一揽子修改,没有针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国家对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新政策、新要求相继出台。特别是2012319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将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列为禁止使用技术目录,进一步扩大了散装水泥的使用范围;三是由于管理手段不强,责任主体不明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互推诿责任,使得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政策得不到落实,一些建设工程仍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的现象。条例的规范范围、管理手段和处罚措施已经不能满足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四是我市散装率虽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仍有较大提高空间,且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很不平衡。

因此,为了解决目前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大我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促进散装水泥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修改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江苏、福建、浙江、南昌等省市的经验和做法。

三、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11月,市建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将条例列入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考虑到该条例实施时间不长,加之城建部门急需立法的项目很多,故没有将条例修改列入今年立法及调研项目。法工委建议针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成熟时再报送常委会会议审议。20123月,建设部将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列为禁止使用技术目录后,市建委针对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次提出修改建议。法工委根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召开了有市建委、市法制办、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对建议修改条例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在广泛搜集整理国家、陕西省和其他省市关于散装水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924,法工委组织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法制办,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对条例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印送法制委委员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征求意见。同时在西安人大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及修改前后对照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开有市建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征集意见座谈会,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还深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听取意见。20121011日,法制委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界定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三位一体”的发展关系,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对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管理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委会应当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条例公布实施几年来,我市无任何一家开发区提出委托申请,开发区范围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仍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开展。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散装水泥的管理体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该款予以删除。

鉴于散装水泥管理在国家层面归口商务部,散装水泥的流通又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故在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商务、工商两个部门,作为我市散装水泥管理的协管部门。

(三)关于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禁止使用范围

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袋装水泥的使用范围,修正案(草案)对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了修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四)关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鉴于一个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条例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的过程中做出了较为完善的义务性规定。但是,对于监理单位的规定还不是很完整,对于设计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方面的义务完全没有涉及。因此,修正案(草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使用散装水泥方面的义务的进行了完善。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执法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政策较难落实。因此,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该条的责任主体,并根据我市现行管理体制将该条第二款予以删除。同时,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增设了罚则。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