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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者:朱健     发布时间:2012-07-27    来源:西安人大

——2012626在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建委主任  苗宝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自200651日起施行以来,对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市装饰装修企业已发展到1800多家,从业人员达8万多人,年装饰工程量超过40亿元,已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已不适应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和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新的《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徐州、南京等城市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2011年,市建委与市法制办在起草过程中,邀请了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环资委对条例进行了研究讨论,初步完成《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市建委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修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等不同层面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市法制办将《条例》全文公布在市政府网站及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召集了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发送到各区、县,征求了各区、县意见。根据以上意见,市法制办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2012521,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

三、《条例》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

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市室内装饰办及其职能划归市建委管理,理顺了我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体制,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在立法中予以体现。《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企业资质、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备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均明确将建筑装饰装修纳入建筑活动范畴之中。因此,《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权限,对装饰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备案内容作了细化。这将有利于明确职责,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三)关于施工安全

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目的是美观、舒适和实用,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但是在实际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由于不规范操作而导致的事故及隐患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条例》加强了施工安全管理,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此外,在《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了禁止实施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关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随着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材料、新产品相继问世。这些材料的确给人们的装饰装修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但是,由于个别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施工工艺不合理,容易出现装饰质量问题和环境污染。如施工不规范或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过程中会释放过量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以及一些放射性元素,可导致白血病、癌症、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多种疾病,这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为切实做好进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材料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建筑装饰材料管理的办法和经验,在《条例》中专设一个章节,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行为。

(五)关于住宅装饰装修中对物业服务的规范

根据不少市民反映,一些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常常通过采取强行向居民推荐装修公司、违背居民意愿提供有偿服务、违法收取各种装修费用的方式牟利,限制了装修市场的竞争和居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加重了居民的负担。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中对住宅装饰装修的规定很笼统,对物业服务方面缺失,针对上述情况,《条例》在第二十九条给物业服务企业划定了居民装修中不得触碰的红线,如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排斥装修企业或者装修企业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排斥居民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区域;违背居民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违法收取费用。

此外,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