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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2年6月26日)
发布者:朱健     发布时间:2012-07-27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201265,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快速发展,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随房地产业的兴旺而呈现出壮大活跃的势头,无论从企业发展的规模、从业人员的数量,还是从每年创造的产值看,装饰装修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006年,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的制定实施,对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受到当时管理体制的影响,这部条例在执法主体的功能,对装饰装修行业调整的范围,以及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结构合理严谨、内容全面详实,立法宗旨准确清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

委员们认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仅限于地方行政事务的管理,对军队及某些特殊行业没有管理职能。《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装饰装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显得多余,且《条例(草案)》第三条将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界定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因此建议将本条款予以删除。

二、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设定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委员们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三十万元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如何管理,没写清楚,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建议对三十万元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如何管理一并作出规定。

三、关于禁止施工作业期间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委员们认为,不同的地域、环境与场合,施工带来的影响不同。禁止施工时段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居住区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四、关于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管问题

委员们认为,个别业主擅自改造共用管线,造成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问题多有发生。本条例应加强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对共用管线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意识,并对可能发生的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建议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一章中增加以下内容:“居民住宅不得擅自改动燃气、供暖、给排水等共用管线。确需改造的,需经物业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施工。业主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不当拆改造成相邻住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新型节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委员们认为,广泛推广和应用新型、节能和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十分必要,但本条的操作性不强。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市政府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新型、节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推广应用。公益性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优先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新型节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鼓励居民使用新型、节能,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六、关于对室内环境污染监测机构管理问题

委员们认为,室内环境污染监测机构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定机构,其对工作的态度和做出的科学鉴定,关系到建筑装饰装修的环保质量。《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此虽有涉及,但规定的不够明确。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以下内容:“承揽室内环境污染监测的机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外,还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室内环境污染监测机构的考核评价,对其信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七、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物业企业的责任。但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其不履行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议修改中增加这一内容。

八、关于《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的处罚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本条中设定的违法情节是“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前后有矛盾、表述不对应,建议修改。